各國茶葉進出口檢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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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cs:401-1976)和禁止劣茶輸出法標準。所有茶葉在生產過程中或出口時,對茶葉的質量,都要受茶葉局監管,除經申請許可,用作提取咖啡鹼、色素或其他工業用途(不包括提取速溶茶)者外,對不符合法令的低劣茶葉,不得出口。日本:茶葉標準由農林、厚生、通商產業3省聯合頒布。訂有茶葉質量標準、檢驗方法、檢驗方法、包裝條件、取樣方法等。質量標準包括品質的形狀與色澤、水色與香味、水分、茶梗、粉末及衛生指標等項。品質訂有最低標準樣茶,每年由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茶葉水分、茶梗、粉末含量有以下規定:(1)水分:各種綠茶及固形茶不超過5.5%,各種紅茶、綠茶、末茶和袋泡茶不超過7%;(2)茶梗,不超過(%):炒青、出口煎茶,珍眉、秀眉5,珠茶、特種紅茶3,粗綠茶20,特種綠茶、紅茶中的葉茶、碎茶1,紅綠末茶2,固形茶1;(3)粉末:炒青、出口煎茶、珍眉、珠茶、粗茶和紅茶中的葉茶以30目篩下物稱為粉末,秀眉、紅碎茶以40目篩下物稱為粉末,紅、綠末茶、固形茶以60目篩下物稱為粉末,分別規定粉末標準不超過(%):炒青、出口煎茶、秀眉5,珍眉、粗茶3,珠茶、固形茶2,葉茶4,紅碎茶7,紅、綠末茶10;(4)不得含有不純物,不得著色。混合茶(兩種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