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申請處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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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全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以下簡稱CNASC)為了規范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以下簡稱OSHMS)認證機構的認可申請,并使認可申請得到及時、正確地處理,依據CNASC/AS01《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程序規則》的規定,特制訂本指南。
1.2 本指南適用于欲從事OSHMS認證服務的認證機構向CNASC提出的認可申請和認可證書屆滿時認證機構向CNASC提出的復評申請。
1.3 CNASC辦公室負責處理認證機構的認可申請和復評申請。
1.4 CNASC的認可要求是指CNASC/AZ01《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要求》。
1.5 申請認可或申請復評的認證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a) 具有與申請認可的機構名稱一致的明確的法律地位;
b) 已按照CNASC認可要求建立OSHMS認證質量保證體系,并有效運行時間不少于6個月,且應具有實施OSHMS認證審核項目;
c) 具有從事與申請認可的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有資格的人員。對于申請認可的每個認證業務范圍類型,具有相應專業能力的審核員數量不少于1名。
d) 具有認證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所需的穩定財務資源(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
告);
e) 具有防范認證風險的能力。對于企業法人,注冊資金應不少于100萬元,并按相
關法規履行其責任;對于非企業法人,應由參與對其管理的非機關法人出具擔保書,對認證機構不能履行責任時履行其責任;
f) 采取足夠的措施以補/賠償因認證機構的原因給申請/已獲認證的組織造成的損失;
g) 具有從事其認證業務所需的足夠和穩定的辦公場所和設備;
h) 相關機構業務活動的說明。
1.6 凡從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OSHMS)認證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請者”)具備本程序1.5條要求時,均可向CNASC提出認可申請。
1.7 認證機構建立的從事審核工作的分支機構同樣應符合CNASC認可要求,其認可申請由認證機構提出。
2 認可申請的提出
2.1 申請者與CNASC通過相互訪問、電話、傳真聯系和發函詢問等方式進行接觸,申請者可向CNASC辦公室索取規范認證和認可工作的公開性文件。
2.2 經證實符合本程序1.5條要求的申請者可獲得《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申請書》。
2.3 申請者按要求填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申請書》,經申請者的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后,與以下材料及滿足本程序1.5條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一并提交CNASC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