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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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氣象資料和必要的生態資料。不宜在有洪水、山谷風、泥石流、滑坡、斷層、流砂層、溶洞等地段建廠,如在地震區、濕陷性黃土區、膨脹土區、淤泥區、滑坡區及可能遭受洪水、泥石流危害的地區建廠時,必須對地基、護岸等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e.不許在已采礦坑、有機物和化學廢棄物上面建廠,要避開航空站和市政設施,并與高壓輸電線路保持規定的距離; f.根據企業物流、人流狀況,確定廠區內交通運輸通道和人行道及其安全設施,公路、鐵路干線不得通過廠區; g·廠區設計最低標高應符合有關規定。 5.2.2平面布置的原則: a.鍋爐房、氧氣站、氫氣站、乙炔站、煤氣站、危險品倉庫、原料場、廢棄物處理場等具有或能產生危險和有害因素的生產裝置和場所,應根據生產特點,在保證安全、衛生的原則下合理布置。消防站、急救站等公用設施,應布置在便于服務、指揮和使用的地點; b.在新建、改建和擴建廠礦企業時,廠房(裝置、單元、作業場地、設施)之間的防火距離、消防通道、消防給水及有關設施都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c.具有或能產生危險和有害因素源的車間、裝置和設施與控制室、變配電室、倉庫、辦公室試驗室等公用設施的距離必須符合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