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和測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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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旨在規定對法律和本公司同意的其他要求事項的遵守狀況、環境因素相關的運用狀況、環境目標和指標的達成狀況進行監測和測量的程序和方法。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以上條款中描述之業務。
3 職責
環境管理者代表
根據監測和測量結果對體系符合性予以把握
總務部經理
本程序的維持管理
各部門監測/測量報告的總結及向環境委員會報告
監測/測量責任人員的能力和資格的維持
總務部
廢水/廢氣/噪聲監測機構的選定和測量委托及測量數據的保管
能源消耗及固體廢物產生的數據統計和分析
水表、電表、磅秤和數字溫度計的維護和檢測
消防設施的有效性檢驗
不符合的糾正、預防處置的跟蹤管理
品質保證部經理
磅秤、數字溫度計的定期校正
業務責任部門經理
監測和測量程序書、要領書或作業指導書的編制和維持管理
監測和測量結果的報告及實施記錄的管理
4 運用方法
4.1 監測和測量的內容
監測和測量的責任部門經理將以下項目的正常的監測和測量、評價的程序在程序書、要領書或作業指導書中予以規定并根據規定實施。
監測·測量對象
監測·測量的種類
程序書、要領書/作業指導書
法律和其他要求事項
污染物的監測
消耗資源的統計
其他監測·測量
定期監測和測量
法規事項的監測和測量
設備的維護保養
監測用儀器的校正
日常監測和測量
作業開始前的點檢
運行管理
法律和其他要求登錄程序
節能管理程序
化學品管理程序
廢棄物處理程序
紙類使用量削減程序
廢水、廢氣、噪聲止實施程序
事故及緊急情況應對程序
測定器精度管理程序
自部門制定要領/指導書
關鍵崗位的運作狀況
環境影響評價程序
環境目標・指標的完成狀況
定期監測和測量
環境手冊
4.2 法律及其他要求事項滿足狀況的監測
4.2.1 對污染物的監測
1) 公司污染物監測主要是對:水(廢水)、氣(廢氣)、聲(噪聲)、渣(固體廢物)
2) 總務部每年一次,一般于每年的第二季度聯系有法律效力的監測機構進行一次廢水、廢氣、噪聲的檢測。如有特殊情況,還可作額外檢測。
① 廢水監測項目為:BOD5、CODcr、SS、PH
② 廢氣監測項目為:
a、焊錫過程產生的廢氣,監測項目為鉛、錫;
b、汽車尾氣中的CO、碳輕化合物、煙度。
3) 總務部根據《廢棄物處理程序》統計工公司各類固體廢棄物的產生和處理情況。
4.2.2 資源能源的使用監測(包括數據的收集與分析)
總務部根據《節能管理程序》對全公司水、電等能源的耗用量進行統計并分析評估。
4.2.3 其他法律及其他要求事項遵守狀況的評價
責任部門將自部門應遵守法律和其他要求事項記入《法律和其他要求遵守狀況評價表》(ES-451-01A),根據監測和測量結果對所有項目的遵守狀況實施定期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