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和測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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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部門于每季度(1、4、7、10月的7日前)將自部門遵守狀況的評價結果報告給總務部
4.2.4 不符合處置
對未達到要求的項目,責任部門經理要迅速按照《環境不符合糾正與預防處置程序》提出糾正和預防處置方案、記入《不符合信息糾正・預防處置單》、報告環境管理者代表、總務部和相關部門。
4.2.5 監測儀器和應急設備的檢測
1) 運行使用中的水表、電表、磅秤、數字溫度計等測量儀器,由總務部定期維護和維修、檢測;品證部每年一次對磅秤和數字溫度計進行定期校正。
2) 消防器材由總務部根據《環境巡回檢查實施要領》進行日常運用狀況的檢測并每年一次驗證其有效性。
4.3 關鍵崗位運作狀況的監測和測量
4.3.1 日常監測和測量
登錄于《重要環境因素及控制措施一覽表》的各責任部門、針對涉及重要環境因素的關鍵崗位的有關運作是否按照程序文件的規定執行、進行日常監測和測量并記錄其結果。
4.3.2 定期監測和測量
總務部經理根據《環境巡回檢查實施要領》組織環境小組每月1次對全公司各部門的涉及重要環境因素的關鍵崗位的運作狀況進行定期的監測和測量,其結果記入《環境小組巡回檢查記錄表》(ES-451-02A0)。
4.3.3 不符合處置
監測和測量中發現的不會使重要環境因素偏離管制目標的偶爾且輕微的不符合,由總務部經理指示責任部門即時糾正并確認糾正結果。
其他不符合事項,責任部門按《環境不符合糾正與預防處置程序》提出糾正和預防處置方案并予以實施、總務部跟蹤確認實施結果。
4.4 環境目標和指標的達成狀況評價
4.4.1 各部門經理在每月月初對本部門上月的環境管理方案的達成狀況逐項確認,以評價本部門環境目標和指標的達成狀況。
4.4.2 總務部對全公司環境目標和指標的達成狀況進行評價。
4.4.3 以上評價根據環境手冊規定的程序實施。
4.5 符合性評價的總結和報告
4.5.1 總務部經理在每季度的環境委員會召開之前對法律和其他要求的遵守狀況、涉及重要環境因素的關鍵崗位的運作狀況、各部門及全公司環境目標和指標的達成狀況進行總結、評價。
4.5.2 總務部在環境委員會議報告評價結果。
4.6 監測和測量人員的能力與資格
監測和測量相關人員的能力訓練及資格認定根據《人力資源管理程序》實施。
5 記錄保管
責任部門根據《品質與環境記錄管理程序》對以下記錄予以適當保管。
記錄名稱
保管部門
保管期限
廢水/廢氣/噪聲的外部監測記錄
總務部
3年
法律和其他要求遵守狀況評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