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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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險船舶、設施的情況;
(二)水域污染和清除的情況;
(三)施工作業船舶名稱和施工作業方式:
(四)施工作業的地點和起止時間。
第七條 施二仁作業者提出書面申請時,應填寫《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安全審核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件一),并提供以下有關資料:
(—)有關主管部門對該項目批準的文件;
(二)與通航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及施工作業圖紙;
(三)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計劃書;
(四)與施工作業有關的合同或協議書;
(五)施工作業者的資質認證文書;
(六)施工作業船舶的船舶證書和船員適任證書:
(七)施工作業者是法人的,還應提供其法人資格證明文書或法人委托文書; (八)發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有關資料。
第八條 涉及構筑水上水下固定、永久性建筑物的施工作業項目,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階段的評審活動應有港監部門參加。施工作業項目經港監部門審查,符合通航安全要求后,施工作業者方可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辦理書面申請手續。
在長江、珠江、黑龍江干線及沿海水域、進出港航道、習慣航線上進行架設、構筑橋梁、索道、閘壩、隧道等大型固定性、永久性設施;在港外建立過駁、裝卸站點;擴展港區范圍,建立新港區;建設新錨地;設定永久性禁航區等相關的施工作業,事前須報港監局批準,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階段的評審活動應有港監局參加,經審核符合通航安全要求或未符合通航安全要求的情況得到改正后,方可辦理施工作業書面申請手續。
第九條 施工作業水域涉及兩個和兩個以上港臨時。施工作業者的申請應向其共同的上一級港機機關提出,或向港監局指定的港監提出。
第三章 許可證
第十條 港監自收到本規定第五條第一、二款所述的書面申請后,應自收到書面申請次日起至申請的擬開始施工作業次日7日前,作出施工作業是否符合通航安全的決定。符合的,應在上述期限內核發《水上水下施二工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見附件二:—);不符合的,應在上述期限內通知施工作業申請者作相應修改。
港監自收到本規定第五條第三款所述的書面申請后,應審核其是否符合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的,在核發《許可證》的同時準予辦理發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相關手續。不符合通航安全要求的,應要求施二工作業申請者作相應修改。
適用本規定第六條的施工作業,可免辦《許可證》。施工作業完成后,施工作業者應于24小時內將施工作業完成情況報告當地港監。
第十一條 《許可證》的有效期由港監根據施工作作期限及水域環境的特點確定。《許可證》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