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 :1996版與ISO14001:2004版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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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加了對PDCA運行模式的解釋。
(二)對標準范圍和定義的修改
1.范圍修改:只做了幾處編輯性修改。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使一個組織能夠根據法律要求和重大環境影響信息,制定環境方針與目標。它適用于那些可為組織所控制,以及可能希望組織對其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但它本身并未提出具體的環境表現(行為)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組織:
a) 實施、保持并改進環境管理體系;
b) 使自己確信能符合所聲明的環境方針;
c) 向外界展示符合性;
d) 尋求外部組織對其環境管理體系的認證/注冊;
e) 對符合本標準的情況進行自我評價和自我聲明。
本標準中所有的要求都適用于任何一個環境管理體系。其應用程度取決于組織的環境方針、活動性質、運行條件等因素。本標準還在附錄A中對如何使用本規范提供了提示性的指南。
對于本標準的任何應用,都應明確界定其范圍。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使一個組織能夠根據法律和它應遵守的其他要求,以及關于重要大環境影響的信息,制定和實施環境方針與目標。它適用于那些組織確定為能夠控制,或有可能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但它本身并未提出具體的環境表現(行為)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組織:
a) 建立、實施、保持并改進環境管理體系;
b) 使自己確信能符合所聲明的環境方針;
c) 通過下列方式展示對本標準的符合:
1) 進行自我評價和自我聲明;
2)尋求組織的相關方 (如顧客) 對其符合性予以確認;
3)尋求外部對它的自我聲明予以確認;
4)尋求外部組織對其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認證/注冊.
本標準所規定的所有要求,都擬能納入任何一個環境管理體系。其應用程度取決于諸如組織的環境方針、它的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以及它的運行場所及條件等因素。本標準還在附錄A中對如何使用本標準提供了資料性的指南。
(相應內容出現在4.1“總要求”中)
3、“術語和定義”的修改:
(1)96版標準有定義13條,04版標準增加到20條。
新標準增加了審核員、文件、程序、記錄、糾正措施、不符合和預防措施等7個術語的定義,其中有些直接采用了ISO 9000-2000中的定義,都是為了加強兩標準之間的兼容。
(2)術語“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改為“內部審核”,這一修改在提法上更加準確,同時和ISO 9001取得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