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當代中國環境法的發展特點和趨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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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三同時”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內的建設項目管理制度,是我國一項比較老的制度,由于缺乏具體規定的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該項制度在許多方面缺乏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許多地方對此項制度作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補充規定。例如,《黑龍江省工業污染防治條例》(1996年11月)對包括建設項目在內的各種形式的工業項目立項,明確規定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必須審批權,即:“申請工業項目立項的單位在申請立項的同時,必須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環境保護申報登記手續”(第13條);“申請工業立項的單位和個人在向計劃、經貿、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地礦、工商、銀行等部門辦理立項、征用土地、采礦許可證、營業執照及貸款審批手續時,必須提交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對未提交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第15條)。為了更好地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的制度,《湖北省環境保護條例》(1994年12月)對此作了詳細規定,并在罰則中強調:“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環保部門審批,初步設計中的環境保護篇章未經環保部門審查批準,擅自施工的,由具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責令限期補辦審批手續或停止施工,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因評價結論錯誤,造成環境污染或破壞的,由具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權的環保部門處以評價費用兩倍以下的罰款。無評價證書或超出評價證書范圍承接評價任務的,其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無效,由具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權的環保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評價費用二倍以下罰款。”(第32條)上述規定有力地促進了“三同時”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實施。
另外,在70、80年代,我國地方環境法規很少提到環境保護領域的國際合作,而今卻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在90年代的許多地方大都規定了環境保護國際合作方面的內容。例如,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1995年7月)第8條強調:“廣泛開展環境保護的國際合作與科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