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1996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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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實施環境管理體系的組織,可以不進行這一評審。
評審范圍應覆蓋下列四個關鍵方面:
a. 法律、法規要求;
b. 重要環境因素的確定;
c. 對所有現行環境管理活動與程序的審查;
d. 對來自以往事件調查的反饋意見的評價。
在所有情況下,都應當考慮到組織內的正常和異常運行條件,以及可能發生的緊急狀態。
評審的適宜作法可包括使用調查表、面談、直接檢驗和測量,利用以往審核或其他評審的結果等,應視活動性質而定。
應對涉及下列因素的工作部門的活動所伴隨的重要環境因素的確定予以考慮:
a. 向大氣的排放;
b. 向水體的排放;
c. 廢物管理;
d. 土地污染;
e. 原材料與自然資源的使用;
f. 其他當地環境問題和社區性問題。
這一過程中應考慮到正常運行條件,關閉與啟動時的條件,以及可合理預見的情況或緊急狀態所伴隨的潛在的重大環境影響。
這一過程的目的在于確定與活動,產品或服務所伴隨的重大環境影響,而不要求作具體的生命周期評價。組織無須對它的每一種產品、部件和原材料投入都作出評價。他們可以從活動、產品或服務中選擇出某些屬類,從中確定那些最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因素。
對產品環境因素的控制和影響,因組織所面臨的市場情況不同而有很大的差異。相對說來,組織的承包方或供方的控制作用較微弱,而由于組織負責產品的設計,它能通過這一過程明顯地改變環境因素,如通過更換某種輸入材料?紤]到組織在他們產品的使用和處置過程中控制作用有限,在可行時,他們應考慮建立適當的貯運與處置機制。但這一規定不意味著改變或增加組織的法律責任。
A3.2法律與其他要求
組織應遵守的其他要求示例:
a. 行業規范;
b. 與有關機構的協定;
c. 非法規性指南。
A3.3目標和指標
凡屬可行,目標均應具體,指標均應可測量,必要時應將預防措施考慮在內。
對技術的選擇,可根據自身的經濟條件,考慮選用效益高、成本低。適于應用的最佳可行技術。
正文中提及對組織的財務要求,不意味著組織必須采取環境成本核算。
A3.4環境管理方案
制定與執行一個或多個方案是成功實施環境管理體系的一個關鍵要素。方案中應說明如何實現組織的環境目標和指標,包括時間進度和負責實施組織環境方針的人員。方案可予細化,具體到組織運行的基本要素。方案中應包括對新活動的環境評審。
在適當和可行時,無論對現行還是新增的活動、產品或服務,方案中可包括對計劃、設計、生產、營銷和處置的考慮。對于產品,可從設計、材料、加工、使用及最終處置等方面進行考慮。對于安裝工作或工藝上的重大修改,可從計劃、設計、施工、試運行、運行,以及根據組織決定的適當時間予以關閉等方面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