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1996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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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整個組織內,還是僅在一些特定的工作部門或活動中實施本標準,可由組織自行決定。如果僅在特定的工作部門或活動中實施,可以采納組織內其他部分業已建立的方針和程序,用來滿足本標準的要求,只要它們適用于行將采用本標準的這些特定部門或活動。環境管理體系的詳盡與復雜程度,文件提供的程度,支持體系運行的資源,都取決于組織的規模及其所從事活動的性質,對于中小型企業尤其如此。
把環境事務納入整個管理體系,將有助于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實施,同時有助于提高效能,明確責任。
本標準規定的管理體系要求,是建立在一個由“規劃(策劃)、實施、檢查、評審”諸環節構成的動態循環過程的基礎上。
該體系應使組織能夠:
a. 制定適宜的環境方針;
b. 確定其過去、當前或計劃中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的環境因素,以判定其中的重大環境影響;
c. 確定有關的法律、法規要求;
d. 確定優先事項,建立適當的環境目標和指標;
e. 建立組織機構,制定方案,以實施環境方針,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
f. 順利開展規劃(策劃)、控制、監測、糾正措施、審核與評審活動,以確保對環境方針的遵循和環境管理體系的持續適宜性;
g. 根據不斷變化的客觀條件作出修正。
A2 環境方針
環境方針是實施與改進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的推動力,具有保持和潛在改進環境表現(行為)的作用。因此,環境方針須反映最高管理者對遵循有關法律和保證持續改進的承諾。環境方針是組織建立目標和指標的基礎。對方針的規定應當作到意義明確,使內、外相關方都易于理解。應當對方針進行定期評審與修訂,以反映不斷變化的條件和信息。方針的應用范圍應當是可以明確界定的。
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規定環境方針并將其形成文件。如果它從屬于一個更大的組織,其環境方針還應符合后者的方針,并得到后者的認可。
注:最高管理者可以是對組織負有執行職責的個人或集體。
A3 規劃(策劃)
A3.1環境因素
4.3.1提供了一個過程,組織可據此確定哪些重要環境因素應作為其環境管理體系的優先事項。該過程應考慮到分析工作的費用和時間,以及可靠數據的可得性。可以利用出于法規或其他目的所取得的現有信息。組織還可以把他們所關心的環境因素的實際控制程度也納入考慮范圍。組織應當考慮其現行的,以及與此有關的過去的活動、產品和(或)服務所伴隨的投入和產出,以確定自身的環境因素。
如果一個組織尚未建立環境管理體系,首先應當通過評審的方式來確定自己的環境狀況,這樣做的目的,是對組織所具有的一切環境因素予以考慮,以此作為建立環境管理體系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