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2004標準4.3.2和4.5.2的實施與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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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將法規管理的內容與環境影響的類別取得一致,即將管理對象相同或相似的法規要求均歸人同一環境影響類別。以環境影響類別作為橋梁與環境因素間建立起對應關系,這是滿足“確定這些要求如何應用于它的環境因素”的基本做法。識別出的這些法律法規要求的內容應足夠具體,從而有助于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實施,并為進行“合規性評價”提供充分的依據。為此,組織可以借助確定適用條款的時機,結合管理現狀判定對于具體要求的符合程度,并標識出如何在EMS中通過適當手段(下文述及)應用適用條款。
另外,組織還應動態跟蹤法規要求方面的變化,并在組織及其活動或產品中針對這些變化做出響應,持續地進行表一所示的工作。
3.將法規要求的內容融人相關的程序或作業文件中,以便日常實施。
環境因素的管理手段除環境目標、指標方法外,主要依靠“運行控制”、“應急準備與響應”所策劃及編制的程序、作業性文件包等予以日常控制,從而實現績效的保持。
新版標準特別強調,在成文程序及作業文件中規定“運行準則”,而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特別是具體的執行性規定、標準和
原則等)恰恰是最好的管理環境因素的運行準則,將這些適用要求有機地整合到程序或作業文件中,不僅可以使環境因素控制與管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水平,而且可以將守法承諾完全轉化到日常工作中,使承諾落到實處。
4.策劃并實施有關的培訓。新版標準在培訓工作上比1996版標準更加強調“能力”。借鑒ISO 19011標準中關于能力的定義可知,能力是經過驗證的個人素質、應用知識和技能。對于EMS獲證組織來講,在其員工應具備的應用知識結構中,對法律法規要求的了解和掌握是必需的。因此,組織應當識別適當的對象(特別是從事組織所確定的、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工作的人員),識別適當的法規要求,在二者之間建立合理的搭配關系,使法規要求深人人心,使各類人員均具備“能力’講勝任工作。
例如:對于項B管理人員,應有針對性地培訓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清潔生產、污染預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技術政策、技術要求等;對于具體負責污染治理和控制的崗位員工,應當培訓有關排放標準、監測規范、監測方法等;對于廣大員工,應當培訓與環保法、消防法有關的應急預案等內容。
5.作為外來文件,直接傳達、應用法律法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