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和(或)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指南(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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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a) 確定受審核方管理體系或其一部分與審核準則的符合程度; b) 評價管理體系確保滿足法律法規和合同要求的能力; c) 評價管理體系實現規定目標的有效性; d) 識別管理體系潛在的改進方面。審核范圍描述了審核的內容和界限,例如:實際位置,組織單元,受審核的活動和過程以及審核所覆蓋的時期。審核準則用作確定符合性的依據,可以包括適用的方針、程序、標準、法律法規、管理體系要求、合同要求或行業規范。審核目的應當由審核委托方確定,審核范圍和準則應當由審核委托方和審核組長根據審核方案程序確定。審核目的、范圍和準則的任何變更都應當征得原各方的同意。當實施結合審核時,重要的是審核組長確保審核目的、范圍和準則適合于結合審核的性質。 6.2.3 確定審核的可行性應當確定審核的可行性,在確定審核的可行性時考慮諸如下列因素的可獲得性: —— 策劃審核所需的充分和適當的信息; ——受審核方的充分合作; ——充分的時間和資源。當審核不可行時,應當在與受審核方協商后向審核委托方提出替代建議。 6.2.4 選擇審核組當已明確審核可行時,應當選擇審核組,在選擇審核組時考慮實現審核目的所需的能力。當只有一名審核員時,審核員應當承擔審核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