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標準條款間的邏輯關系
最近更新:2014/7/16 | 人氣: 10457
在體系的實際運行中,機構的合理、職責的明確、資源的充分保障是體系運行的必要條件。同時標準每一要素及其功能都有賴于相關責權人員的參與與執行,有賴于相關資源的充分與保障。如環境方針的制定責任人員應是組織的最高管理者;監測程序中也明確監測工作執行人員的職責與處理監測結果的權限等。這樣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與保持就將上至最高管理者下至操作員工聯系起來,體現了全面系統、結構化的管理特色。
再者,組織機構與職責的明確也為體系培訓需求的確定,信息溝通的渠道與方式,文件及程序的編寫等若干要素的實施與保持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結構化方式。
ISO14001標準由17個條款構成,每一個條款都有獨立的管理職能。然而,僅僅從各條款要求去理解環境管理體系是不夠的,ISO14001所提供的是一個系統化、結構化的環境管理體系,應將ISO14001的若干條款要求綜合起來考慮,協調一致,共同構成一個有機整體。
一、ISO14001標準體現社會環境保護和組織經營發展的雙重需要
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標準是國際標準化組織根據國際環境保護的要求,并結合20世紀70~80年代各國環境管理的經驗制定的。一方面慎重、全面地考慮了世界環境保護的要求,考慮了各國不同的文化、經濟條件和環境管理現狀;另一方面也從企業的生產、經營要求出發,體現了企業管理的要求。ISO14001中的4.2環境方針和4.3.2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體現了這兩方面要求。
環境方針是一個組織的最高管理者環境管理意圖與原則的陳述,是組織生存與發展需要的體現,也是組織迎合社會環境保護浪潮,滿足市場環境需求的體現。由最高管理者確定環境方針也體現了組織進行環境管理的決心。
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則代表了社會、公眾和不同相關方的外部要求,反映了ISO14001標準服務于眾多相關方的特點,是社會發展和科學進步的客觀要求;組織應明確適用于組織的外部要求,并將這些要求轉化為內部的管理要素,跟上社會變化,以持續滿足標準的要求。
這兩個條款一個來自于最高管理者對組織經營與發展的考慮,一個是來自于社會的客觀要求,當這兩者的要求有差距時,就應根據標準中有關限制性的要求,在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有所選擇地開展環境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