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程能力的確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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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過程能力指數(shù)的一般評價標準(見表三)。
表三 過程能力指數(shù)CP(或CPt)評價表
CP(或CPt)值范圍 評價級別 過程能力
CP≥1.67
1.67≥CP≥1.33
1.33≥CP≥1.00
1.00 > CP≥0.67
0.67> CP
*過程能力過剩。
過程能力充分。
過程能力尚可,但接近1.00時危險。
過程能力不足,需采取改進措施。
過程能力嚴重不足,必須停產整頓。
表三中的“*”表明產品質量已經發(fā)展到高質量的1/10 時代,不合格品率已達到百萬分之幾的水平,其對應的過程能力指數(shù)CP(或CPt)值也大大超過了1.67的要求。對于表三CP≥ 1.67為過程能力過剩的說法,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2.當CP(或CPt)值過大時,可采用下列調整措施。
a.適當縮小產品要求的公差范圍。
b.適當放寬過程控制的隨機波動幅度,即增大e值,如延長刀具更換周期,加大進給量,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c.可能時,改用精度較低的過程設備,降低成本。
d.簡化質量監(jiān)視/檢驗控制,將全數(shù)檢驗改為抽樣檢驗或減少抽樣頻次和抽樣樣本量,從而降低檢驗控制的費用等。
3.當CP(或CPt)值過小時,通常采取下列改進措施。
a.在不影響最終產品質量的情況下,適當放寬該過程產品的公差范圍。
b.分析過程質量低的原因,有的放矢地采取相應措施改進過程,如采用過程控制圖對過程進行控制。
c.可能時,采用過程精度更高的設備。
d.加強過程質量檢驗控制,如進行全數(shù)檢驗。
e.當CP(或CPt)太低時,可考慮停止生產,分析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改進過程,從而提高CP(或CPt)值。否則,必須進行全數(shù)檢驗剔除不合格品。
4.過程分布中心μ(可用 為其估計值)與公差中心M存在偏移時的處理。
表三的評價也適用中心偏移的情況,通常按下列情況處理。
a.當CP≥ 1.33時,若偏移度κ<0.5,則不必進行特別的調整。
b.當CP<1.33時,若κ>0.25,則必須采取措施,解決中心偏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