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授權人員批準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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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這種特殊放行并不意味著對放行的產品可以不完成必要的監視和測量或不滿足規定的要求。因此,對放行產品需作出標識和記錄,邊放行邊進行監視和測量,一旦發現問題要立即追回。對于那些放行后不能或不利于追回的產品,不能放行。
3.適用法律法規有要求時不能放行。如《壓力容器安全技容器出廠時,制造單位在向用戶提供的技術文件和資料中應有產品質量證明書(包括產品合格證、產品技術特性、產品主要受壓元件使用材料一覽表、產品焊接試板力學和彎曲性能檢驗報告、壓力容器外觀及幾何尺寸檢驗報告、焊縫射線檢測報告、焊縫超聲檢測報告、滲透檢測報告、磁粉檢測報告、熱處理檢測報告、壓力試驗檢驗報告、產品制造變更報告、鋼板和鍛件超聲檢測報告、焊縫射線檢測底片評定表等)。在上述檢驗和試驗活動未全部進行或未得到合格證據之前,任何組織不得借口已經過內外部有關授權人員批準就向顧客交付壓力容器。
4. 有些行業由于產品的特點,不允許這種特殊放行,如建筑業中的水泥和鋼筋。對于一些純服務類產品,這種特殊放行也是不適合的。
二、“第二種批準”的內涵標準在“8.3不合格品控制”中要求,組織在處置不合格品時可以“經有關授權人員批準,適用時經顧客批準、讓步使用、放行或接收不合格品”。這樣做的目的是有效地控制不合格品,以防止其非預期的使用和交付。這是組織對不合格品處置時可能選擇的一種途徑。
這種“讓步使用、放行或接收不合格品”的途徑,在制造業中通常有兩種形式:進行返修或不經返修作為讓步接收。這里涉及到檢驗證據證明其滿足了預期用途時方能使用、放行或交付。
3.適用法律法規有要求時不能放行。如不合格的壓力容器,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藥品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交付給顧客。
三、兩種“授權人員批準”的對比
1.不同點。兩種“授權人員批準”是對產品進行控制活動的不同要求,“第一種批準”是在未圓滿完成7.1條款提出的那些監視和測量活動之前,即在不知道產品合格與否的情況下有條件地放行。所謂“有條件”就是放行后還需繼續進行監視和測量,一旦發現問題要立即追回!暗诙N批準”是在已確知產品不合格的情況下,經過慎重考慮后決定讓步使用、放行或接收,它是以最終產品的基本功能滿足預期用途為前提的。
2.相同點。兩種“授權人員批準”在活動進行之前都需要經有關授權人員批準,適用時經顧客批準。批準都應該注意到被批準事項的適宜性,授權人員都應該具有相應的能力井負有一定的責任,對批準放行后可能引起的后果應該十分清楚。另外,對這兩種“授權人員批準”的活動及所采取的措施都要作出相應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