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供方評價準則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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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的方式不同
實施評價、選擇供方時,可采用多種方式:①現場審核,即由組織派出的審核組依據評什準則對供方進行第二方審核。這種方式要求組織具備一定的專業人力資源,成本也較高,規模較小的組織不宜采用這一方式。②樣品試用,即由供方提交樣品,組織對其進行各類實驗并試用。這種方式簡單易行、成本低,但不能對供方進行完整、系統的評價,僅適合于評價非關鍵零件及材料的供方。③業績評價,即組織對供方以往的供貨業績進行綜合評價。這種方式成本較低,但需收集供方的相關信息?墒,僅僅評價其供貨業績難以發現供方在加工工藝、設備、人員等方面的深層次問題。④生產件批準,即組織對供方提交的樣品及相關書面資料(包括工藝流程、技術文件、檢驗和試驗結果、過程能力計算、設計資料等)進行評價,批準后由供方執行。與其他選擇、評價供方的方式相比,這種方式既可以深層次地了解供方,又可以通過樣品判斷其實物質量,是一種較好的選擇。
為有效實施對供方的重新評價,組織應建立對合格供方實施監視和測量的體系,包括收集供方各類績效數據及改進的信息、對已交付產品的質量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聽取顧客對組織供應商的反饋意見、適時進行第二方審核等;定期將對合格供方的監測結果與重新評價準則進行對比,判斷合格供方是否符合核準則的要求,適時與合格供方進行必要的溝通,將組織重新評價的結果和提出的改進要求告知合格供方。有條件的組織可定期對合格供方進行必要的培訓,以提高合格供方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