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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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轉讓和冒用生產許可證。頒發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規定,實事求是,秉公辦事,不得營私舞弊、行賄受賄。違者依法懲處。 第十三條 發放生產許可證的工業產品中,凡屬全國范圍內的新產品和在結構、性能、材質、技術特征等方面確有顯著改進的老產品,在正式批量投產前可暫不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第十四條 國務院已規定由有關部門頒發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仍按原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國家經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