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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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出申請。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的工業產品進行測試和檢驗的單位,由產品歸口管理部門提出,報國家經委審批。 第六條 產品歸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產品的特點,確定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生產許可證到期或雖未到期而現行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作了修改的,要重新進行檢查和評審。產品歸口管,理部門和地方經委要對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加強日常監督,進行定期復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七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必須在該產品包裝上標明生產許可證編號和批準日期。 第八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要注銷其生產許可證: (一)降低產品質量的; (二)經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 (三)未經批準降低技術標準的; (四)將生產許可證、產品名牌轉讓其他企業使用的。 第九條 國家決定淘汰或停止生產的產品,要注銷或收回其生產許可證。 第十條 生產許可證注銷后,企業必須將已注銷的生產許可證交回原發證單位,同時停止該產品的生產與銷售,并由發證單位報國家經委統一通報。 第十一條 申請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向發證單位繳納生產許可證申報、檢查費用。收費辦法由國家經委商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