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對認證機構的要求
4.1 認證機構
4.1.1 總則
a) 認證機構運行所遵循的方針政策和程序應具有公正性和非歧視性,并應以非歧視性的方式實施這些方針政策和程序。不得用本文件規定之外的程序來阻礙或阻止申請者的申請。
b) 認證機構的服務應向所有的申請者開放,不得有不正當的財務或其它條件。不得以組織的規模或其是否為某一協會(團體)的成員作為受理申請的條件,也不得把獲證組織的數量作為是否受理申請的條件。不得為自身特定利益而優先受理某些申請。
c) 對申請者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評價的準則應是《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或其等同標準或與申請者職能有關的其它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要求。如果某一特定的認證項目需要對這些準則做出解釋,應由具有相應職能且公正的技術機構或具有必要技術能力的人員進行規范化解釋。
d) 認證機構應僅在擬認證的范圍內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適用的認證要求、實施審核和做出認證決定。
4.1.2 組織結構
認證機構的組織結構應使其認證具有可信性。認證機構應做到:
a) 保持公正;保證其方針、審核活動和認證決定等具有公正性。
b) 對其做出的批準、保持、擴大、縮小、暫停和撤銷認證的決定負責。
c) 確定對下列所有事項全面負責的管理者(委員會、小組或個人):
1) 按本文件的規定實施審核和認證活動;
2) 制定有關認證機構運行的方針政策;
3) 做出認證決定;
4) 監督其方針政策的實施;
5) 監督認證機構的財務情況;
6) 需要時授權相關的職能機構或個人以其名義開展規定的活動。
d) 具有證明其是一個法律實體的文件,以表明自己具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也可作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的一部分;若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的一部分,則應具有該組織明確授權其獨立從事認證活動的法律文件,并應界定其與該組織其它部分之間的關系,同時保證該組織及所屬其它部分對認證工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不產生任何影響。
e) 設立一個或多個委員會或部門,執行以下職能:
1) 設立文件化、確保公正性的管理委員會,包括保證認證機構運行公正性的規定;該委員會應由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活動有關的各相關方的代表組成,保證各相關方參與制定有關認證制度及運行的方針政策和原則,在組織結構中應保證各方利益均衡,任何一方不處于支配地位;該管理委員會負有監督認證機構的職能,有權將認證機構的不適當行為向認可機構通報,認證機構應及時向該委員會提供認證活動信息;應制訂必要的工作程序及規則以保證該委員會的決定由各方積極參與制定,認證機構的管理層應尊重該委員會的決定,并就決定的執行情況向該委員會報告;
注: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活動有關的各相關方一般是指申請認證與已獲證的組織、認證機構、政府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員工利益代表-工會組織、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專家及其它相關方。
2) 設立一個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認證決定、確定認證的技術原則并監督執行,當認證項目需要時對有關標準進行解釋;應制定相應的工作規則保證認證決定及制定技術原則的工作不受任何商業、經濟或其他壓力的影響;該部門的工作應直接向認證機構的管理層負責;
3) 設立并授權相應的部門負責受理認證申請、實施審核、監督以及有關的人員、行政、財務管理,處理申訴與投訴等工作;部門設置和職權分配不得影響認證的公正性。
f) 保證每一項認證決定不是由實施該項審核的人員做出。
g) 具有與其認證活動相應的權利和責任。
h) 具有充分的安排以解決其運行和/或活動所引發的責任問題,并有能力做出處理。
i) 具有穩定的財務狀況和認證制度運行所需的資源。
j) 按照所從事的認證工作的類型、范圍和工作量的需要,配備足夠的人員從事認證工作,其中至少具有10名專職的在認可機構承認的認證人員注冊機構取得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員注冊資格的人員;他們應具有與所實施的工作相適應的必要的教育、培訓、技術知識和經驗,并由負有執行職責的管理人員領導。
k) 具有4.1.4條款描述的質量保證體系,以保證本機構有能力運行對組織進行認證的制度;
l) 具有區分對組織的認證活動和本機構從事的其它活動的方針政策和程序。
m) 認證機構及其高級管理者和全體人員不受任何可能影響認證結果的商業、經濟和其它方面的壓力。
n) 對涉及認證過程的任何委員會的任命和運行具有正式的規則和結構;這些委員會應不受任何可能影響認證結果的商業、經濟和其它方面的壓力。
o) 保證與其相關的機構的活動不會影響認證的保密性、客觀性、公正性,且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
1) 其認證對象所提供的服務;
2) 為獲得或保持認證的咨詢服務;
3) 設計、實施或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或其它相關管理體系的服務。
注1:與其相關的機構是指與認證機構有共同所有權、財務聯系或共同管理因素的機構。(下同)
注2:在不影響認證過程和決定的保密性、客觀性、公正性的前提下,機構可直接或間接提供其它產品、過程或服務。
p) 具有公正、獨立地處理組織或其它方面提出的關于認證或其它有關事宜的投訴、申訴和爭議的方針政策和程序。
q) 具有相應的方針政策和程序,以保證在處理與咨詢活動有關的問題上遵守以下要求:
1)本機構和與其相關的機構均不能參與咨詢;
2)在本機構對一個組織進行認證時,不應從事與為該組織提供咨詢服務的機構有聯系的活動;
3)如果本機構的上級機構或該上級機構的其它部門在兩年內為一個組
織提供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咨詢服務,則本機構不得對該組織進行認證;
4) 本機構不應為申請認證的組織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提供內部審核;
5) 本機構聘用的人員在受聘前如果為一個組織提供過咨詢服務,該人員在兩年內不得參與對該組織的認證活動;
6) 本機構不應為在審核和監督過程中所發現的不符合項提供具體糾正措施的建議或解決辦法。
注:認證機構可從事下列工作而不構成咨詢或存在潛在利益沖突:
1) 安排有關認證的公開信息發布會;
2) 安排并參與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公開教學及研討活動;
3) 依據認證機構的規則在明確限定的次數和持續的時間內進行的預審核,其目的僅為確定是否已做好認證準備;
4) 依據超過認證范圍以外的標準或規范進行的第三方審核。
s) 保證不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組織,如果接受了某一特定機構的咨詢、培訓服務可:
1) 簡化認證程序;
2) 容易通過認證;
3) 減少認證費用。
更新時間:2016/9/20 14:5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