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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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分類管理標識方法
列入《監視和測量設備臺帳》的應注明管A、B、C理類別,監視和測量設備具應貼有(A)、(B)、(C)標識。
5.4 周期檢定
5.4.1 周期檢定間隔,依據JJF-2005《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確定原則和方法》確定,根據檢定或使用情況,可以縮短周期檢定時間,但不得延長周期檢定時間。
5.4.2 周期受檢率應達到98%以上,檢定后合格率應保證100%。
5.4.3 相關生產車間及部門,在接到《周期檢定通知單》后,應在規定時間內收集,分批送交質檢處計量科進行檢定。
5.4.4 受檢的計量器具在質檢處計量科的檢定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四個工作日(強制檢定或外檢的除外)。
5.4.5 生產車間及相關部門,發現在用監視和測量設備有問題或異常,不得繼續使用,應隨時送交計量科檢定。
5.5 修理、維護和保養
5.5.1 計量科負責集團監視和測量設備(通用量具)的修理,生產車間和有關部門負責使用維護和保養,不得擅自拆修、遷移計量設施,如果確實需要拆除或遷移,須經計量科批準。
5.5.2 修理后的監視和測量設備(通用量具),應符合檢定規程確定的等級或技術條件的要求,達不到檢定規程或技術條件規定的精度等級的,應予以降級或報廢。
5.5.3 對計量科暫不具備檢修條件的通用量具,由計量科負責統一辦理外檢修。
6 考核
6.1 凡由個人領用、保管的各類監視和測量設備,丟失或因違反操作規程使用,而造成報廢的,由個人出據原因,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報計量科存檔,并根據實際使用時間,按表1所列標準賠償。
表1
實際使用時間 賠償原價值的%
第一個檢定周期內 100
第二個檢定周期內 75
第三個檢定周期內 50
第四個檢定周期內 25
第四個檢定周期內以后 10
6.2 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扣罰單位考核分2分。
a. 丟失檢定合格證三個及檢測計量設備零部件的。
b. 未經登記臺帳、檢定即投入使用的。
c. 使用者擅自拆卸檢測計量設備的。
d. 接到《周期檢定通知單》后,未及時送檢的。
7 量值傳遞系統一致
7.1 集團所建立的計量器標準,接受上一級基準所測量值的傳遞,以保證量值的準確一致。
7.2 計量科負責本集團長度、力學等計量器具的量值傳遞工作。用檢定/校準方法,保證各種(類)在用的監視和測量設備在允許誤差范圍內使用,由計量科出具檢定/校準合格證書或計量檢測報告。
8 計量管理考核檢查
8.1 質檢處負責計量管理工作的考核檢查。
8.2 計量科負責對相關生產車間或部門監視和測量設備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