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HSAS 18000體系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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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要素,如內部審核、管理評審以及糾正和預防措施;
b)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標準所要求與員工和相關方的交流;
c)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的變動;
d) 有變化的領域;
e) 從認證采用的標準中選出的要素;
f) 其它應覆蓋的領域。
5.6.5 認證機構在每次監督審核中,至少應包括以下方面:
a)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現組織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目標的有效性;
b) 與負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管理層進行交談;
c) 檢查組織是否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標準實施了接收、記錄相關方信息并做出反應的程序;
d) 檢查組織是否實施了定期評價法律法規符合性的程序;
e) 檢查組織按照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持續改善整體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所采取措施的進展情況;
f) 檢查組織對內部審核結果的跟蹤情況;
g) 檢查組織對上次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的糾正情況;
h) 檢查組織針對投訴采取的措施。
5.6.6 認證機構應根據獲證組織的活動引起的職業安全健康問題來調整其監督審核計劃,并證明其合理性。
5.6.7 監督審核方案應由認證機構決定,應考慮組織的內部審核計劃及其可信度。現場審核的時間應與獲證組織協商。
5.6.8 監督審核可與其它管理體系的審核聯合實施。審核報告應清楚地說明與每個管理體系有關的因素。
5.6.9認證機構應監督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報告的使用情況。
5.6.10 在監督審核期間,認證機構應對以下內容進行檢查:
a) 申訴、投訴和爭議記錄;
b) 如果發現有不符合認證機構要求的情況,組織是否檢查了其體系和程序,并采取了相應的糾正措施。
5.6.11 復評的目的是為了證實組織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持續符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標準的要求,并且該體系得到了正確的實施和保持。
5.6.12 復評應在認證證書有效期終止前三個月內進行。
5.6.13復評應考慮上一次審核的結果,并至少包含一次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審核和現場審核。復評至少應確保:
a)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有要素之間有效的相互作用;
b) 在運行變化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整體的有效性;
c)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得到了有效的實施和保持;
d) 復評的方法應與第二階段審核相同。
5.7 認證證書與認證標志的使用
5.7.1 獲得認可的認證機構只能在認可的業務范圍內頒發認可機構統一格式的帶認可機構標志的認證證書。如果組織要求頒發不帶認可標志的認證證書,為了表明認證證書的認可地位,證書上至少應包括認可機構的名稱和認可注冊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