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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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過氧化物系指分子組成中含有過氧基的有機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極易分解,對熱、震動或摩擦極為敏感。
3.6 第6類 有毒品
本類化學品系指進入肌體后,累積達一定的量,能與體液和器官組織發生生物化學作用或生物物理學作用,擾亂或破壞肌體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某些器官和系統暫時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變,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經口攝取半數致死量:固體LD50≤500mg/kg,液體LD 50≤2000 mg/kg;經皮膚接觸24h,半數致死量LD50≤1000mg/kg;粉塵、煙霧及蒸氣吸入半數致死量LC 50≤10mg/L的固體或液體。
3.7 第7類 放射性物品
本類化學品系指放射生比活度大于7.4×104Bq/kg的物品.
3.8 第8類 腐蝕品
本類化學品系指能灼傷人體組織并對金屬等物品造成損壞的固體或液體。與皮膚接觸在4h內出現可見壞死現象,或溫度在55℃時,對20號鋼的表面均勻年腐蝕率超過6.25mm/年的固體或液體。
對于未列入分類明細表中的危險化學品,可以參照已列出的化學性質相似,危險性相似的物品進行分類。
4 標志
4.1 標志的種類
根據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和類別,它們的標志設主標志16種和副標志11種,見附錄B(補充件)。
4.2 標志的圖形
主標志由表示危險特性的圖案、文字說明、底色和危險品類別號四個部分組成的菱形標志。副標志圖形中沒有危險品類別號。
4.3 標志的尺寸、顏色及印刷
按GB 190的有關規定執行。
4.4 標志的使用
4.4.1 標志的使用原則
當一種危險化學品具有一種以上的危險性時,應用主標志表示主要危險性類別,并用副標志表示重要的其他的危險性類別。
4.4.2 標志的使用方法
按GB 190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