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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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放射性廢物的收集
一、放射性廢物應按第七條至第九條的要求分類收集,并裝入帶有分類標記的專用口袋內(容器內);
二、嚴禁將放射性廢物混裝到一般垃圾中,也不得將一般垃圾混裝入放射性廢物中;
三、廢放射源應單獨收集存放,不得混在一般放射性廢物中;
四、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機閃爍液,應用不銹鋼或玻璃鋼罐貯存;
五、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應設專門場所存放放射性廢物,并設置電離輻射標志。
第十五條 放射性廢物的包裝
一、裝放射性廢物的專用塑料口袋應密封,不破漏;
二、含有尖刺及棱角的放射性廢物,應先裝入硬紙盒或其它包裝材料中,然后再放入塑料袋內;
三、每袋廢物的表面劑量率應不超過0.1mSv/h(10mrem/h),每袋體積不超過30L,重量不超過20kg。
第十六條 放射性廢物的送貯(處)
一、廢物應干燥,游離液體率不大于1%;
二、廢物性能應穩定,無揮發性、易燃、易爆等不穩定性物質,無強氧化劑、腐蝕劑等物質;
三、試驗植株應脫水、干化或灰化;
四、動物尸體應固化于水泥中,或防腐、干化、灰化;
五、廢放射源應放在包裝容器中,損壞的密封源應重新包裝,并附上有關的卡片。
六、包裝體外表面的污染控制水平分別為:
α<0.04Bq/cm2; β<0.4Bq/cm2;
七、暫時不用的放射源,為了安全起見,可送廢物庫代管,用時再取回。
第四章 放射性廢物的收運
第十七條 放射性廢物一般由廢物庫管理單位定期派專人和專用車輛到產生單位去收運。特殊情況,由雙方商定。
第十八條 運輸放射性廢物必須使用具有一定安全設施,并符合輻射防護要求的專用汽車。
第十九條 準備送貯(處)的放射性廢物,應事先填好登記卡片(見附表2、3、4),卡片一式三份。收運人員根據卡片和本辦法進行驗收,合格后方能接收。對不合格的,有權拒絕接收。
第二十條 送貯(處)的放射性廢物,一律裝入200L標準容器內,廢放射源應裝入包裝容器中。產生廢物單位應協助收運人員將廢物妥善裝好。標準桶裝滿廢物后,其表面劑量率應不超過0.2mSv/h(20mrem/h)。
第二十一條 專用運輸汽車外表面的劑量率應低于0.2mSv/h(20mrem/h),駕駛室內的劑量率應低于0.025mSv/h(2.5mrem/h)。
第二十二條 收運人員(特別是駕駛員)應嚴格遵守危險品運輸交通規則,確保廢物運輸中的安全;交通監理部門應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