綱領文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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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法定年齡的勞工-強迫勞動-紀律常規
未達法定年齡的勞工
4.1 為資參考,斷定是否有強制就學年齡。把有關國家/地區的強制就學年齡記錄下來。
4.2 受核工廠應當查閱關于法定最低就業年齡的當地法律。法定最低就業年齡應當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38條:最低年齡公約》的規定。查明有沒有有關尚未達法定最低就業年齡或強制就學年齡。如果當地法律最低就業年齡定為14歲,則《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38條》關于發展中國家例外情況的條件在當地適用。受核工廠應當有一套關于最低就業年齡的政策文件。把政策文件容許的年齡跟當地法律容許的年齡加以比較,斷定有關情況是否符合標準規定。把兩者記錄下來,以資參照。亦應當比較法律生效日期和政策文件發布日期,以確定現行政策是適切的。
4.3 如果沒有法定最低就業年齡,則以《國際玩具業協會商業行為守則》按照《國際勞工組織公約》C138所定,最低就業年齡是14歲。
4.4 斷定受核工廠是否已就有關法律和/或政策同全體員工溝通,員工是否大致上了解這些法律和/或政策。可以接受的溝通方法包括向工人口頭介紹(受雇之前和/或之初)以及例如在布告板上和在圖書室里面展示。
4.5 挑選至少三名相貌最年輕的工人。查看他們的身份證,以核實他們的年齡。記錄這項資料。
4.6 未成年工是指超過最低就業年齡的工人,但當中以未滿18周歲者為典型。如果法律上對某些年齡的員工有工作限制,例如不準在重型機器上工作、不準做夜間工作、不準加班等等,則應依從這些限制。
4.7 員工年齡的資料應保存在員工檔案。查看員工檔案和支持文件。比較員工的存檔記錄和他們的廠證。記錄檔案中所存用以核實員工年齡的資料類型。
強迫勞工
5.1 受核工廠應當查閱有關國家/地區關于強迫勞動的當地法律。記錄檔案中當地法律的生效日期。受核工廠應當有一套政策文件支持《國際玩具業協會商業行為守則》不容使用強迫勞工的立場。記錄該程序文件的發布日期。
5.2 工人應當是自愿受雇的。查明是否沒有強迫勞工受雇于受核工廠。斷定對員工的行動自由是否有不合理的限制。查明工人輪班時間屆滿后是否可以自由離開工場。斷定是否準許員工依照時間表享用餐休和/或小息。斷定是否準許員工在非工作時間和禁止進出時間內進出宿舍。查明是否只為保安理由才派駐守衛人員。查明工人是否無須繳付不合理的押金或交出身份證;是否可以在合理通知期限屆滿后離職。查明受核工廠是否持有員工的身份證。斷定所持有的身份證是否原持證人自愿交出的,是否會徇工人要求交還工人。隨機選出至少三名工人,查閱他們的身份證和員工檔案,斷定他們是否自愿在現場出現。記錄所得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