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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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發給本人月均工資的百分之一百;
月平均工資按解除勞動合同前的三個月的平均收入計算。
第二十二條 按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二)、(三)、(四)、(六)、(七)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第二十一條規定支付補償金;勞動合同規定須支付賠償費的,還應支付賠償費。
按第十五條第一款(九)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超過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發放職工工資的,從超過規定時間的第六日起,每日按拖欠工資數額的百分之一賠償職工損失。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招聘經原單位出資培訓的在職職工,應補償培訓費;職工經企業培訓后,按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五)、(八)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補償培訓費(應征入伍除外)。補償數額由雙方協商,最高不得超過原單位或企業實際支付的培訓費。
第二十五條 對按第十五條第一款(三)、(四)項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屬中方委派的職工,由中方投資(合作)者或主管部門負責安置,也可在當地勞務市場參加調劑和自謀職業;
(二)屬外商投資企業向其他單位借調、借聘的,由原單位接收安排;
(三)屬外商投資企業自行在城鎮待業人員和在職職工中公開招聘的,到戶籍所在市或縣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待業;
(四)屬外商投資企業從農村招用的,仍回農村;
(五)屬外商投資企業從外地招用或借用的,仍回原地。
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的人平均工資水平,按不低于所在地同行業條件相近的國營企業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原則確定,并應隨著企業經濟效益增長而逐步提高;企業發生虧損,經與企業工會協商,職工工資水平可適當降低。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因生產(工作)需要,安排職工加班加點,每人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確需超過,應經職工同意,報企業主管部門批準并按國家和省規定發給職工加班加點工資;對從事夜間工作的職工,應發給夜班津貼。
第二十八條 企業停產,應發給職工停工工資。停工工資不得低于職工本人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國家對國營企業的有關規定建立各項勞動保險制度,參加社會保險,按當地政府規定的辦法和標準向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繳納各項保險金。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享有我國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期和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女職工勞動保護等帶薪假期,以及雙方在合同中規定的其他假期。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對有突出貢獻的職工應予獎勵,并可報請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