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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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
【第159號國際勞工公約《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
本公約按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中譯原文排印。 (第六十九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日于日內瓦)
國際勞工組織全體大會
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的召集于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在日內瓦舉行第六十九屆會議。
注意到一九五五年職業康復(殘疾人)建議書和一九七五年人力資源開發建議書制定的現有國際標準,
注意到自一九五五年殘疾人職業康復建議書通過以來,對康復需要的認識,康復工作的范圍和組織,及許多會員國在該 建議書涉及的問題上的法律和實際情況,都有重大發展。
考慮到聯合國大會已宣布一九八一年為國際殘疾人年,其主題為"充分參與和平等",同時,一項關于殘疾人的綜合性世界行動計劃將在國際和各國為實現殘疾人"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和發展以及"平等"的目標提供有效措施。
考慮到這些發展已使得宜于就此主題通過新的國際標準,這些新標準尤其考慮到保障城市和農村地區所有各類殘疾人在就業與參與社會方面的平等機會和待遇的需要。
經議決采納關于本屆會議議程第四項所列"職業康復"的若干提議,并
經決定這些提議應采取國際公約的形式,
茲于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日制定下列公約,此公約得稱為一九八三年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
第一章定義和范圍
第一條
一、本公約所稱"殘疾人"一詞,系指因經正式承認身體或精神損傷在適當職業的獲得、保持和提升方面的前景大受影響的個人。
二、就本公約而言,所有會員國應視職業康復的目的為使殘疾人能獲得、保持和提升到適當職業,從而促進他們參與或重新參與社會。
三、本公約各項規定應由會員國通過適合國家條件和符合國家條件和符合國家實際情況的措施予以實施。
四、本公約各項規定應適用于各類殘疾人。
第二章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政策原則
第二條
所有會員國應根據國家條件、實際情況和可能制定、實施并定期檢查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的國家政策。
第三條
此項政策應致力于保證為各類殘疾人提供適當的職業康復措施,以及增加殘疾人在公開勞工市場中的就業機會。
第四條
此項政策應基于殘疾工人與一般工人平等機會的原則。男女殘疾工人的平等機會和待遇應予重視。為殘疾工人與其他工人有效平等機會和待遇而制定的積極的特別措施,不應認為是對其他工人的歧視。
第五條
應就此項政策的實施,包括為促進從事職業康復活動的公辦和私立機構間的合作與協調而采取的措施與有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組織進行磋商。還應與有代表性的殘疾人或殘疾人服務的組織進行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