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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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社會保險和職工福利的法規、政策,按規定為職工交納養老、待業、醫療、工傷、生育等項社會保險基金,為職工提供必需的生活福利設施。
六、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勞動保護法規和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為職工提供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技術工種的職工,必須經過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操作。職工因工負傷或患有職業病,企業應負責醫治;醫療終結,職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應安排適當工作,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并保證其日常生活費用。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法規,做好女職工的四期保護工作。
七、根據《工會法》規定,企業應支持職工組織并參加工會,應為工會開展活動提供條件。工會有權代表職工向企業提出提高工資水平、生活福利待遇,以及改善勞動條件的要求。企業應建立協商談判制度,由工會代表或職工代表與企業協商談判,簽訂集體協議(集體合同)。工會組織應對企業遵守勞動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企業有違法行為,可及時提出要求,督促企業改正;對不改正的,可向勞動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情況,共同采取措施使其改正。
八、嚴禁企業對職工進行體罰、歐打、搜身和侮辱,以及鎖閉工作場所和職工集體宿舍限制職工人身自由。違反規定的,由勞動監察機構查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加強政府部門對企業遵守勞動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檢查人員在檢查時,對企業的生產、生活環境應仔細巡視并有權詢問有關人員,發現違法行為,可責令企業限期整改。企業有義務予以配合,不得阻撓。對阻撓或拒絕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執行檢查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行政處罰。
十、企業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通過調解和仲裁予以解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積極受理職工的申訴,盡快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使每一件勞動爭議案件都能及時得到解決。
十一、加強對企業經營者和職工的勞動法制教育,利用各種形式宣傳勞動法規,普及勞動法規知識,增強企業與職工的法制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為進一步深化改革創造良好的社會主義勞動法制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