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責任標準 ——SA8000 2001版本
最近更新: | 人氣: 12401
8-3公司不可采用純勞務性質的合約安排或虛假的見習期(學徒工制度)辦法,來逃 避勞動法和社會安全法規中明定的公司對員工應盡的義務。
9.管理系統
--政 策
9-1高層應該制定有關社會責任和勞動條件的公司政策,以保證這個政策:
a)包含對符合本標準內所有規定的承諾;
b)包含對遵守國家和其它適用的法律、公司簽署的其它規章以及尊重國際協議和其解釋(如第II 部分所列)的承諾;
c)包含對不斷改善的承諾;
d)有效的紀錄、實施、維持和傳達這個政策,并且以明白易懂的形式供所有員工隨時取閱,所有員工在此所指的是包括董事、決策階層、經理、監督和非管理人員,不論是直接雇用、合同制聘用或用其它方式代表公司的人;
e)對公眾公開。
--管理審核
9-2層管理人員應依據本標準和公司簽署的其它規章要求定期審查公司的政策、措施及其執行結果,決定其是否充分、適用和持續有效.在必要的時候,應該做系統的修正和 改進。
--公司代表
9-3公司應該指定一個高層管理代表,不論他在公司是否擔負其它職務,來負責保證公司達到本標準中的規定。
9-4公司應該協助非管理人員選出自己的代表,以便跟高層管理層就本標準規定的事項進行溝通。
--計劃與實施
9-5公司應保證公司上下皆能了解和實施本標準的規定;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項:
a)明確的定義角色、責任和職權;
b)在雇用之際,訓練新進的和臨時的員工;
c)為既有員工提供定期訓練和宣傳;
d)持續監督相關的活動和成效,來證明系統是否有效的達到公司政策和本標準的規定。對供貨商的控制
9-6公司應該建立和維持適當的程序,在評估和挑選供貨商/分包商(若情況允許,下級供貨商)時應考慮其滿足本標準要求的能力。
9-7公司應該保留適當的紀錄記載供貨商/分包商(若情況允許,下級供貨商)對社會責任的承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書面的承諾:
a)符合本標準的所有規定(包括本條規定);
b)在公司的要求之下參與公司的監督活動;
c)及時補救違反本標準規定的任何不符合事項;
d)及時、完整的向公司通報所有與之有商業關系的其它供貨商和分包商及下級供貨商。
9-8公司應該維持合理的證據,證明供貨商和分包商能夠達到本標準中和各項規定。
9-9除上述9.6及9.7款規定外,如果公司接收、處理或經營任何出自居家工人的供貨商和分包商及下級供貨商的產品和/或服務,公司應采取特別措施保證這些居家工人享有以本標準規定向直接雇員提供的相似程度的保護。這些特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