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廢止國藥監市[2001]444號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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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食藥監市[2004]5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5號頒施行,同時,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9號《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監督管理辦法》予以廢止。為此,現將根據《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制定的《關于印發〈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資格認可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國藥監市[2001]444號)、《關于加強〈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發證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藥監市[2001]446號)和《關于實施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資格認可實施細則(暫行)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藥監市[2002]53號)3個文件予以廢止。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