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局令第15號)
最近更新: | 人氣: 9462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5號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于2004年6月25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L:鄭筱萸 二○○四年八月九日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經營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應當持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但是在流通過程中通過常規管理能夠保證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少數第二類醫療器械可以不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不需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名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發證、換證、變更和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逐步推行醫療器械經營質量規范管理制度。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