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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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號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6月1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長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從源頭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提高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質量管理和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以及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的職能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是指經過工業加工、制作的、供人們食用或者飲用的制品。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以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進出口食品按照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規定辦理。
第三條 食品的質量安全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滿足保障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第四條 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含個體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以下簡稱“必備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取食品生產許可證,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并加。ㄙN)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
企業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加工相應的食品。未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進行生產的,為無證生產。未經檢驗合格、未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的食品不得出廠銷售。
第五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組織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
第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
第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
第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保證產品質量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以輻射加工技術等特殊工藝設備生產食品的,還應當符合計量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