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糧食加工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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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官(或氣味、口味)
谷物粉類制成品
感官
水分
酸度
八、抽樣方法根據企業所申報的發證產品品種,在企業成品庫內,按照每個申證單元隨機抽取1種產品進行發證檢驗。抽樣基數:同一批次產品不得少于50個獨立包裝(總重不得少于50 kg)。抽樣數量:1. 凈含量大于或等于5 kg的產品:取5 kg樣品平均分成兩份(谷物加工品和谷物碾磨加工品分樣時需混勻),1份檢驗,1份備查。同時抽取一個空的包裝袋做標簽檢驗。2. 凈含量小于5 kg的產品:取6個獨立包裝樣品(總重不少于5 kg)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樣品及抽樣單內容經確認無誤后,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九、其他要求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允許分裝,谷物粉類制成品不允許分裝。麥片可以按照糧食加工品或方便食品申請準入,選擇麥片的具體申證單元時,應考慮與企業主導產品申證單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