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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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要求
濕
法
工
藝
生
產
設
備
1.儲奶設備
帶有自動恒溫系統或保溫系統的儲奶罐
2.凈乳機
離心式凈乳機
3.高壓均質機
加工能力5000kg/h以上或2500kg/h兩臺套以上
4.制冷設備
氨或氟制冷機組或其他等效設備
5.配料設備
配料計量用電子稱、高速剪切罐等配套設備
6.濃縮設備
雙效或多效真空濃縮蒸發器單機蒸發能力2400kg/h以上或真空濃縮蒸發器單機蒸發能力1200kg/h兩臺套以上
7.殺菌設備
管(片)式或其他等效殺菌機
8.高壓泵
加工能力500kg/h或以上
9.噴霧干燥設備
立式噴霧干燥設備,單塔水分蒸發能力500kg/h以上或單塔蒸發能力250kg/h 2臺套以上。
10.空氣凈化系統
30萬級以上空氣凈化系統
11.包裝設備
自動包裝機或手動封口機
12.清洗設備
全自動清洗設備或半自動清洗設備。
干
法
工
藝
生
產
設
備
1.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計量設備
計量檢定合格
2.混合設備
自動計量或非自動計量封閉式混料機
3.包裝物殺菌設備
紫外線殺菌或其他殺菌設施
4.全自動包裝機
帶有自動計量和自動校正系統的封閉式或半封閉式全自動包裝機
5.空氣凈化系統
30萬級以上空氣凈化系統
四、產品相關標準企業生產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符合表中標準規定的有關要求,并持有相應的文本。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標準及相關規定
序號
標準號
標準名稱
1
GB10765
《嬰兒配方乳粉Ⅰ》
2
GB10766
《嬰兒配方乳粉Ⅱ、Ⅲ》
3
GB10767
《嬰幼兒配方粉及嬰幼兒補充谷粉通用技術條件》
4
GB13432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
5
國標委農輕聯[2004]63號關于實施《嬰幼兒配方粉及嬰幼兒補充谷粉通用技術條件》等三項強制性國家標準有關部門問題的通知
6
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要求 (一)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所用的原料、輔料應符合表中所列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企業生產嬰兒配方乳粉Ⅰ和嬰兒配方乳粉Ⅱ、Ⅲ產品,不得改變GB10765和GB10766中規定使用的主要原料。 (二)不得使用乳或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性蛋白質或其他非食用原料制成的產品作為生產原料。(三)牛乳應當符合GB/T6914《生鮮牛乳收購標準》的規定。全脂乳粉、脫脂乳粉應當符合GB5410《全脂乳粉、脫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調味乳粉》的規定。生產用水必須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白砂糖應符合GB 317《白砂糖》的規定。(四)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營養強化劑的使用應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和GB1488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中規定,其質量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五)企業應對使用的維生素和微量元素等食品營養強化劑進行定期驗證。(六)如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如為進口原料,必須使用進出口檢驗檢疫部門檢定合格的產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的原輔材料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