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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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可可制品是指以可可豆為原料,經清理、焙炒、破碎、殼仁分離、研磨、壓榨、破碎細粉、冷卻結晶等工藝制成的食品。包括:可可液塊、可可粉、可可脂。申證單元為1個,即可可制品。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即可可制品。可可制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2001。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1.可可液塊
可可仁
清理 → 焙炒 → 破碎 → 殼仁分離 → 研磨 → 包裝
2.可可粉
可可仁
→堿 化→ ↑ ↓ 清理 → 焙炒 → 破碎 → 殼仁分離 → 研磨 → 壓榨 → 破碎細粉 → 包裝
可可仁
3.可可脂
可可仁
清理 → 焙炒 → 破碎 → 殼仁分離 → 研磨 → 壓榨 → 過濾 → 冷卻 → 包裝
可可油
(二)關鍵控制環節。
1.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倉庫儲存條件控制。
2.可可豆在焙炒、研磨過程中工藝參數的控制。
3.包裝材料的選擇和包裝過程控制。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可可豆及制品的過氧化值和游離脂肪酸值增大。
2.可可豆焙炒過程中時間和溫度設置不合理造成質量指標下降。
3.產品存儲和包裝不當造成產品軟化變形和產生不愉快氣味。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可可制品生產企業除必須具備必備的生產環境外,還應當有與企業生產相適應的原輔料庫、生產車間、成品庫、檢驗室。生產車間應單獨設置原料處理間、半成品處理(加工)間和包裝間。
應保證各車間不同的溫度、濕度和其他工藝參數的要求,防止毗鄰車間相互影響。原輔材料庫應安裝通風窗或通風裝置,如半成品處理(加工)間、包裝間和成品庫環境條件不能滿足生產和存儲要求應配備環境溫度調節設備。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篩選設備;2.焙炒設備;3.破碎、殼仁分離設備;4.研磨設備;5.壓榨設備(僅適用于可可脂和可可粉產品);6.破碎細粉設備(僅適用于可可粉產品);7.冷卻結晶設備(僅適用于可可脂產品);8.堿混合設備(僅適用于堿化可可粉和堿化可可液塊產品);9.包裝設備(封口機、生產日期加注裝置、計量稱量裝置等)。
四、產品相關標準
LS/T 3222-1994《可可粉》;LS/T 3223-1994《可可脂》;LS/T 3224-1994《可可液塊》;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企業生產可可制品的可可豆應符合LS/T 3221-1994《可可豆》的規定。原輔材料、包裝材料必須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不符合質量衛生要求的,不得投產使用。如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不得以可可殼作為生產原料,不得以有機溶劑浸提法生產可可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