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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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盛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在5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決定予以受理的,發給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對于申請材料不規范、不完整的,盛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三條盛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相關申請材料。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進行現場驗收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時抄送受理申請的盛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意進行現場驗收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按驗收標準組織進行現場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驗收合格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核發并送達同意其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盛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通過自身網站與本企業成員之外的其他企業進行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和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批,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進行現場驗收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盛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進行現場驗收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對申請人進行現場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經驗收合格的,盛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核發并送達同意其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盛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依法應當聽證的,按照法律規定舉行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