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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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設立、申請從事綠色市場認證的認證機構及認證人員應當具備《認證認可條例》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商務部制定《綠色市場認證實施規則》,確定認證標準、技術規范和認證程序。
第十條 從事綠色市場認證的認證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按規定要求開展認證工作;
(二)按照規定對獲得認證的綠色市場,頒發或者撤銷認證證書,決定允許或者停止使用認證標牌(志);
(三)對認證標牌(志)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四)對認證市場的持續符合性進行監督檢查;
(五)受理有關的認證投訴、申訴和爭議工作。
第三章 認證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綠色市場認證的委托人應當向認證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
(一)委托人基本情況。包括名稱、地址、規模、市場硬件設施、資產狀況、信用等級、經營情況等;
(二)委托人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證明其合法經營的其他資質證明復印件;
(三)委托人的管理體系文件及相關文件;
(四)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提供的有關企業信譽證明材料;
(五)保證執行綠色市場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聲明;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認證機構負責受理委托人的認證申請。認證機構自收到認證申請之日起,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核。材料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
第十三條 對申請材料審核符合要求的委托人,認證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委派認證人員,按照綠色市場標準和技術規范對其進行現場審核。
第十四條 認證機構應當根據申請材料、現場審核報告等進行綜合評價,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認證決定。向獲得認證的委托人頒發綠色市場認證證書,準許使用綠色市場標牌(志)。綠色市場認證證書有效期3年。
第十五條 認證機構應當將其頒發的認證證書的副本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商務部備案。
第十六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商務部定期聯合公布綠色市場名單。
第十七條 認證證書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有效期滿90天前向認證機構申請復審,復審的申請手續同初次申請。復審通過后重新頒發認證證書。
第四章 認證標牌(志)管理
第十八條 綠色市場認證標牌(志)
(一) 基本圖案。
(二)綠色市場標準規格標牌為60cm × 37cm銅牌,顏色為金色底版,綠色圖案。
第十九條 獲得綠色市場認證證書的委托人可以在認證有效期內使用綠色市場認證標牌(志),并接受認證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獲得綠色市場認證證書的,允許懸掛綠色市場認證標牌;委托人可以在宣傳材料等信息載體上印制綠色市場認證標志,但是不得在銷售的產品或者產品的銷售包裝上使用綠色市場認證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