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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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對申請材料審核符合要求的委托人,認證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委派認證人員,按照綠色市場標準和技術規范對其進行現場審核。
第十四條 認證機構應當根據申請材料、現場審核報告等進行綜合評價,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認證決定。向獲得認證的委托人頒發綠色市場認證證書,準許使用綠色市場標牌(志)。綠色市場認證證書有效期3年。
第十五條 認證機構應當將其頒發的認證證書的副本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商務部備案。
第十六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商務部定期聯合公布綠色市場名單。
第十七條 認證證書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有效期滿90天前向認證機構申請復審,復審的申請手續同初次申請。復審通過后重新頒發認證證書。
第四章 認證標牌(志)管理
第十八條 綠色市場認證標牌(志)
(一) 基本圖案。
(二)綠色市場標準規格標牌為60cm × 37cm銅牌,顏色為金色底版,綠色圖案。
第十九條 獲得綠色市場認證證書的委托人可以在認證有效期內使用綠色市場認證標牌(志),并接受認證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獲得綠色市場認證證書的,允許懸掛綠色市場認證標牌;委托人可以在宣傳材料等信息載體上印制綠色市場認證標志,但是不得在銷售的產品或者產品的銷售包裝上使用綠色市場認證標志。
第二十一條 印制綠色市場認證標志時可根據需要按基本圖案規格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第二十二條 認證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注銷認證證書,并停止其使用認證標牌(志):
(一)認證適用的標準變更,獲得綠色市場認證證書的委托人不能滿足變更要求的;
(二)認證證書超過有效期,獲得綠色市場認證證書的委托人未申請復審的;
(三)獲得綠色市場認證證書的委托人申請注銷的。
第二十三條 認證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暫停其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牌(志);
(一)獲得綠色市場認證證書的委托人未按規定使用認證標牌(志);
(二)監督檢查結果證明獲得綠色市場認證證書的委托人運營中不符合認證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銷認證證書的。
第二十四條 認證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認證證書并停止其使用認證標志;
(一)監督檢查結果證明運營中不符合認證要求,需要立即撤銷認證證書的;
(二)認證證書暫停使用期間,獲得綠色市場認證證書的委托人未采取有效糾正措施的;
(三)綠色市場出現嚴重質量、安全和衛生事故的。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綠色市場標牌、標志。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認證機構應當對綠色市場每年進行一次跟蹤監督檢查,也可根據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