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認證標準-加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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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加工過程應符合GMP(良好加工操作規范)的要求。 11.3.4 平行生產 1) 必須將有機加工操作與其類似的非有機加工操作及時分開。 2) 在進行有機產品加工前,加工場所和所有的設備,特別是與產品有直接接觸的地方必須進行有效的清潔,并要通過質量保證部門或有關的負責人的檢查,以確保干凈,沒有能污染或損害產品有機完整性的殘留物,并有記錄。 3) 經過徹底清潔后,應立即組織有機生產。 4) 有機產品的生產應連續不斷,直到完成為止。 11.3.5 加工工藝應不破壞食品的主要營養成分,可以使用機械、冷凍、加熱、微波、煙熏等處理方法及微生物發酵工藝;可以采用萃取、濃縮、沉淀和過濾工藝,但萃取溶劑僅限于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的水、乙醇、動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羥基酸等,在萃取和濃縮工藝中不得采用其它化學試劑。 11.3.6 加工用水水質必須達到GB5749要求。 11.3.7 加工單位排放廢棄物必須達到相應標準的要求。 11.3.8 允許使用CO2和N2作為包裝填充劑。 11.3.9 禁止在食品加工和貯藏過程中采用離子輻射處理。 11.3.10 不允許使用對食品有負面影響的物質(例如石棉等)作為過濾材料。 11.3.11 禁用石油鎦出物進行提取或濃縮。 11.3.12 禁用木條、煤炭直接煙熏。 11.4 有害生物防治 11.4.1 有機加工場所必須干凈、整潔,不受有害動物或昆蟲的侵擾并符合GB 14881要求。 11.4.2 應通過加強加工場所的衛生管理來控制蟲害,徹底消除害蟲的孳生條件。 11.4.3 允許使用機械類的、信息素類的、氣味類的、粘著性的捕害工具、物理障礙、硅藻土、聲光電器具作為防治害蟲的設施或材料。 11.4.4 允許使用中草藥或以維生素D為基本有效成分的殺鼠劑。禁止使用摻有或單獨使用磷化鋅、溴敵隆、殺鼠靈等化學合成殺鼠劑。 11.4.5 禁止使用乙烯、蒼蠅驅逐劑和有機磷殺蟲劑等。 11.4.6 在加工貯藏場所遭受害蟲嚴重侵襲的緊急情況下,提倡使用中草藥進行噴霧和熏蒸處理;禁止使用硫磺、氯化苦、磷化鋁、溴甲烷、硫酰氟等化學合成熏蒸劑。 11.4.7 必須對所有病蟲害控制方法和薰蒸措施準確及時的記錄,包括處理日期、處理方法、處理目的及處理后的清潔工作等。對進行加工操作前單位的清潔時間以及防止接觸有機產品而采取的步驟,包括處理后的清潔工作。當對經營場所、工廠或設備進行薰蒸時,一定要在符合資格的人員或組織的監管指導下才能進行,并且要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