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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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罰則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有機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產品實施有機產品認證的,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罰款。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二條 對偽造、冒用、買賣、轉讓有機產品認證證書、認證標志等其他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四十三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有機產品檢測機構以及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人員出具虛假認證結論或者出具的認證結論嚴重失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章的規定予以處罰。第七章 附則第四十四條 有機產品認證收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圖案.rar
第67號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經2004年9月2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五日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促進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和貿易的發展,規范有機產品認證活動,提高有機產品的質量和管理水平,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有機產品,是指生產、加工、銷售過程符合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供人類消費、動物食用的產品。本辦法所稱的有機產品認證,是指認證機構按照有機產品國家標準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有機產品生產和加工過程進行評價的活動。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