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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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認證實施第十一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實施有機產品認證,應當依據有機產品國家標準。出口的有機產品,應當符合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特殊要求。第十二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公開有機產品認證依據的標準、認證基本規范、規則和收費標準等信息。第十三條 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單位和個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自愿向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提出有機產品認證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申請人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二)產品產地(基地)區域范圍,生產、加工規模;(三)產品生產、加工或者銷售計劃;(四)產地(基地)、加工或者銷售場所的環境說明;(五)符合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六)有關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資質證明材料;(七)保證執行有機產品標準、技術規范和其他特殊要求的聲明;(八)其他材料。申請人不是有機產品的直接生產者或者加工者的,還應當提供其與有機產品的生產者或者加工者簽定的書面合同。第十四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書面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十五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受理有機產品認證后,應當按照有機產品認證基本規范、規則規定的程序實施認證活動,保證有機產品認證等過程的完整、客觀、真實,并對認證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第十六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作出認證結論,并保證認證結論的客觀、真實。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對其作出的認證結論負責。第十七條 對符合有機產品認證要求的,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并允許其使用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對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十八條 按照有機產品國家標準在轉換期內生產的產品,或者以轉換期內生產的產品為原料的加工產品,證書中應當注明“轉換”字樣和轉換期限,并應當使用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 第十九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獲證單位和個人、獲證產品進行有效跟蹤檢查,保證認證結論能夠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第二十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不得對有機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體體積,不包括水和鹽)低于95%的加工產品進行有機認證。第二十一條 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產品的單位及個人和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認證證書確定的產品范圍和數量銷售有機產品,保證有機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數量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