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食品認證機構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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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準轉換的程序與職責應明確以文件化表示。
2、對某一制度的評價以及獲準加入的過程應文件化,且能夠證明使用了客觀的準則。
3、應有獲承認的認證制度的正式清單。加入此清單的機構應至少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a. 近期批準加入的制度或第三方進行的充分的評價以及相關的報告;
b. 國家有機(食品)認可委認可資格;
c. 其他可視為與中國等同的認可制度。注:認證制度應證明該認可制度與中國認可制度的等效性,并使中國滿意;
d. 該制度可接受正在被中國評審的其他制度。但這種接受方式只在有限的時期內有效。
4、應保留所有認證制度的全部文件,包括:標準、檢驗與認證程序以及評價報告。
5、應與其他制度簽署規定各方責任的合同。注:這屬于多邊協議,這種合同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互認的范圍(如所有產品等);
b由一方認證的產品如何獲得另一方認證的程序與條件;
c就制度或標準的重大變化通知對方的義務;
d將獲證生產(獲證生產方清單)通知對方的義務;
e. 賠償措施;
f. 在喪失認可、官方承認或發生其他類似情況時通知對方的義務;
g. 檢查另一方運做狀況的權利;
h. 獲取相關信息的權利;
i. 保密規定;
j. 爭議處理措施。
6、轉換的認證需要定期檢查與更新。
7、與獲準認證方的運做相關的加工者、買賣方以及其他獲許可方都應及時接到關于被承認的制度的狀態變更的信息。
8、產品復認證
認證機構應只接受由非中國認可的認證制度予以認證的項目或產品,并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明確記錄決定形成的程序與職責,且應遵循與自身認證相同的原則;
b. 應有近期的檢驗報告和其他相關文件;
c. 認證制度應對保證檢驗員與檢驗的一致性與能力的措施予以評價。評價應形成文件,并能夠證明使用了客觀的準則;
d. 對此類項目和/或產品的認證僅在有限的時間內有效,且應進行年度更新。
4.12野生產品的檢查與認證
1、所有相關的準則均適用于野生生產的檢查與認證。通常,不要求采集者滿足對種植組中農戶的類似要求,但是仍要求其滿足體系一致性的要求。
2、相關的操作方應與其他任何獲證方同等對待。
3、操作方應發給采集者說明文件,至少應:
a 明確采集的區域;
b 轉達標準和其他認證要求;
c 采集者應簽署關于遵守說明文件的聲明;
D 操作方應保留所有采集方,以及各采集方提供數量的記錄;
E 生產區域應在相關的地圖中明確地標識,其規模和標識應能夠避免與非獲證生產發生混淆的風險;
F 操作方應與當地代理簽定合同。
4、除了對操作方和其設備的例行檢查以外,檢查制度還應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