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食品認證檢查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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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6.3 生產者應制定有效的作物病蟲草害防治計劃,包括采用農業措施、生物、生態和物理防治措施。
I.1.6.4 生產者在生產中應采取措施,避免農事活動對土壤或作物的污染及生態破壞。
I.1.6.5 生產者應制定有效的生產基地生態保護計劃,包括種植樹木和草皮,控制水土流失,建立天敵的棲息地和保護帶,保護生物多樣性等。
I.7.7 內部質量控制
I.1.7.1 生產基地必須保持完整的生產管理和銷售記錄,包括購買或使用生產基地內外的所有物質的來源和數量,作物種植管理、收獲、加工和銷售的全過程記錄。
I.1.7.2 擊禽養殖場必須保持完整的生產管理和銷售記錄,包括所有飼料、添加劑、用藥等的來源和數量。
I.1.7.3 每只家畜和每批家禽有從出生到屠宰的全過程記錄。
I.1.7.4 對于那些使用常規獸藥處理過的家畜必須逐個清楚地標上標簽,在標簽上注明處理的物質名稱和日期。
I.1.8 檢查
申請認證的生產基地檢查必須在植物和動物生長期進行。檢查員對被檢查生產基地(包括申請認證的野生植物采集區)的所有地塊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存在平行生產的農場時,認證機構必須對其常規生產部分進行從生產到銷售的全面檢查。有機食品認證機構可以根據管理需要,隨時委派檢查員對申請者的生產、加工和貿易進行未通知檢查。
I.1.9 污染物分析
在下列情況下,應采集土壤、水和作物樣品,分析禁用物質和污染物的殘留狀況:
a.首次申請認證的生產基地;
b.生產基地有可能使用了禁用物質;
c.過去經使用過禁用物質而受到污染時。
對于臨近工業區的生產基地,應當采集大氣樣品進行污染物分析。
污染物的濃度必須低于我國相應的環境質量標準和食品衛生標準。
I.2 加工
I.2.1 范圍
申請認證的加工廠應是所有權和經營權明確的加工單元。允許加工廠同時加工相同品種的有機產品和常規產品,但必須采取切實可行的保證措施,明確區分有機加工和常規加工。
I.2.2 內部質量控制
I.2.5.1 必須制定和實施內部質量控制措施。
I.2.5.2 必須建立從原料采購、包裝、儲存到運輸全過程的完整檔案記錄和跟蹤審查體系,并保留相應的票據。
I.2.3 檢查
檢查應盡可能在加工生產期進行。檢查員至少每年對被檢查的加工廠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有機食品認證機構根據管理需要,可隨時委派檢查員對加工廠進行未通知檢查。
I.3 貿易
I.3.1 從小國內銷售和進出口貿易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