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7675一1999汽車轉向系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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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汽車轉向車輪應有自動回正能力,以保持汽車穩定的直線行駛。
3.8 后輪也做轉向車輪的汽車,具有二根和二根以上轉向車軸的全掛車和具有一根和一根以上轉向車軸的半掛車,以80 km/以如最高車速低于80 km/h,以最高設計車速計)的車速行駛時,駕駛員必須能在不做異常轉向修正的條件,保持汽車直線行駛。
3.9 以10km/h車速、24m轉彎直徑前行轉彎時,不帶助力時轉向力應小于245 N,帶助力轉向但助力轉向失效時,其轉向力應小于588 N,機動動作時間正常情況下不得大于4s,帶助力轉向但助力失效時不得大于65。左右兩個方向都要試驗。
3.10 當汽車前行向左或向右轉彎時,轉向盤向左向右的回轉角和轉向力不得有顯著差異。
3.11 轉向系統中的液壓、氣壓或電氣部件部分或全部失效后,轉向系統必須有控制汽車行駛方向的能力。
3.12 當助力轉向裝置本身無獨立的輔助動力源時,必須設有蓄能器。如使用壓縮空氣,貯氣筒上必須設有單向閥。
3.13 轉向系統所有零部件的設計、結構和安裝,必須保證駕駛員正常操作時不鉤掛駕駛員的衣服和飾物;不得有撞車時會加重駕駛員傷害的粗糙表面或銳棱角,維修保養時應容易接近。
4 試驗條件
4.1 道路
平坦干燥的水平硬路面。
4.2 車輛
裝載到廠定最大總質量,輪胎氣壓和軸荷分布符合制造廠規定。
GB17675一1999
前 言
本標準等效采用70/311/EEC《各成員國關于汽車及其掛車轉向機構的協議》。只是按中國標準編寫的習慣,將試驗條件的內容分列出來,并增加了“機動動作時間”的定義。
本標準還增加了日本安全標準第11條的內容和GB 7258一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有關轉向的規定。
本標準由國家機械工業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負責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姜璧琪。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17675一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