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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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公司管理性文件由辦公室負責編制,由管理者代表批準發布。
4.4、文件的分發和管理:
4.4.1、文件分發由其審批部門確定分發范圍,辦公室負責登記、發放,領用人在收/發文登記表上簽字。
4.4.2、分發時,文件應填寫分發順序號作為受控號,并在封面上加蓋“受控”印章。
4.4.3、文件持有人調離原崗位時,原發放部門應及時收回并予登記,公司內部機構調整或變更時,辦公室負責協調處理受控文件的交接工作。
4.4.4、文件嚴重破損時,文件持有人到辦公室辦理更換手續,交回破損文件補發新文件,仍延用原分發號,破損文件由辦公室負責銷毀。
4.4.5、文件丟失后,原持有人應提出書面申請,管理者代表批準后,重新辦理領用手續,并仍沿用原分發號。
4.4.6、“受控”文件不得隨意更改其內容和復制。確需復制的需經文件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辦公室加蓋“受控”印章,否則復印件無效。復印件的編號方法:在原件發放號后加注-1或-2作為受控號,以便發放登記。
4.4.7、作廢或超過保管期的文件,辦公室負責收回、登記和銷毀。因知識積累確需保存的作廢文件,由留用部門提出申請,管理者代表批準,辦公室加蓋“作廢保留”印章,申請部門保管。
4.4.8、文件外借應由文件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借閱人填寫“借閱登記表”并簽字。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按期索回。原稿文件一般不得外借。
4.4.9、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文件管理,保持文件清晰完整和整潔。
4.4.10、文件審批原稿由辦公室負責歸檔保存,保存期一般為三年。
4.4.11、“受控”、“作廢保留”等印章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和使用。
4.4.12、辦公室每年發布一次現行有效文件總清單,供使用單位核查,以保證在規定場合均能識別文件的現行修訂狀態和有效版本。
4.5、文件的更改:
4.5.1、文件需修訂或更改時,由原審批部門審核、批準。原審批部門已被撤銷時,現審批部門須獲得原審批所需的背景資料。
4.5.2、文件的更改部門填寫文件更改通知單,說明更改的原因和內容,注明更改標記和更改生效日期,經批準后,由辦公室按發放記錄進行追蹤更改,更改人簽字并在更改處作上更改標記。
4.5.3、文件更改辦法:
a) 劃改:部分更改采用“劃改”方法,在原文件相應條款處進行修改。即在需更改的文字上劃兩道橫線,并在原文附近適當位置寫出更改后的內容。
b) 換頁:為保持文件的嚴肅性和便于閱讀,單頁文件累計更改面積不得大于頁面有效面積的1/4或單頁文件劃改不超過四處,否則必須作換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