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22000文件-食品安全驗證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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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規(guī)定驗證的活動及其方法,確保對食品安全管理的單獨要素和整體績效進行驗證,以對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信任。
2、適用范圍
適用于與食品安全相關的管理要要素和管理體系整體績效的驗證活動的策劃、執(zhí)行和對結果的分析、利用。
3、職責
3.1 質量、食品安全小組負責食品安全的驗證和結果的分析利用。
3.2 管理者代表負責食品安全驗證的組織和結果的審核,結果利用的批準。
3.3 各部門參與和配合完成食品安全的驗證。
4、程序
4.1 單項驗證的策劃
a) 危害分析的驗證見《危害分析控制程序》有關規(guī)定。
b) 基礎設施和維護方案、操作性前提方案的驗證見《前提方案控制程序》有關規(guī)定。
c) HACCP計劃的驗證見《HACCP計劃控制程序》有關規(guī)定。
d) 危害水平低于確定的可接受水平的驗證見4.2
e) 食品安全管理的其他程序和文件得以實施且有效的驗證通過內部審核進行,具體按《內部審核控制程序》規(guī)定進行。
4.2 危害水平低于確定的可接受水平的驗證
a) 目的:驗證終產品的危害水泄不通低于確定的可接受水平。
b) 方法:抽樣進行實驗室檢驗,抽樣檢驗時應另行編制抽樣檢驗計劃。
c) 頻率:首次運行或變更后重新運行、其他各單項驗證存在不確定因素或出現(xiàn)潛在不安全食品時和不超過六個月的時間間隔進行。當連續(xù)三次驗證均確認危害水平顯著高于可接受水平的最低要求時,且其他的驗證沒有顯示變化時,驗證頻率可減少到每年一次。
d) 職責:由HACCP小組負責。
e) 記錄:編寫驗證抽樣檢驗計劃,填寫抽樣記錄表,獲得檢驗報告和驗證分析報告。對驗證不合格按《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要求進行處理。
4.3 單項驗證結果的分析
4.3.1 應對所策劃的驗證(4.1)的每個結果進行系統(tǒng)地評價,可結合整體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初始確認進行。
4.3.2 當驗證不能證明與策劃的安排相符合時,應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a) 對當前的危害分析的預備信息、更新程序和溝通渠道進行評審;
b) 對危害分析結論進行評審,必要時重新分析;
c) 操作性前提方案和HACCP計劃案進行評審,必要時對控制措施進行調整;
d) 基礎設施和維護方案進行的評審;
e) 人力資源管理和培訓活動有效性的評價。
4.3.3 保持采取任何措施的記錄。這些記錄在食品質量、安全小組中得到溝通。
4.3.4 當驗證是基于終產品的抽樣檢測(如4.2),且該測試的樣品表明不滿足食品安全危害的可接受水平時,受影響批次的產品應作為潛在不安全產品按《不合格品和潛在不安全品控制程序》規(guī)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