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分析工安全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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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8遇到下列毒性強烈的物質時,應特別注意安全:
汞及汞鹽、鉛鹽及鉛、砷化物及砷、氫化物、白磷及磷化氫、氟化物、二硫化碳、鉀鈉氨的氯酸鹽、鉻的化合物、所有的有機化合物。
3.1.3使用強酸、強堿及腐蝕劑安全規程
3.1.3.1搬運和使用腐蝕性藥品如強酸、強堿及溴等,要戴橡皮手套、圍裙、眼鏡,并穿深筒膠鞋。
3.1.3.2搬運酸、堿前仔細作下列幾項檢查:
a.運器具的強度;
b.裝酸或堿的容器是否封嚴;
c.容器的位置固定是否穩固;
d.搬運時不許一人把容器背在背上;
3.1.3.3移注酸溶液時,要用虹吸管,不要用漏斗,以防酸、堿溶液濺出。
3.1.3.4酸堿或其它荷性溶液,禁止用嘴直接吸取,如無吸氣器可用量筒量取。
3.1.3.5開放盛溴、過氧化氫、氫氟酸、氨水和其它荷性溶液器時,應先用水沖洗,然后開瓶。開瓶時,瓶口不準對人。
3.1.3.6在稀釋酸(尤其是硫酸)時,應當一面攪拌冷水,一面慢慢將酸注入,禁止將水注入酸內。
3.1.3.7拿取堿性金屬及其氫氧化物和氧化物時,必須用鑷子夾取或用磁匙采取。
3.1.3.8廢酸、廢堿必須倒在專門的缸子內。缸子應放在安全的地方。
3.1.3.9如腐蝕性物質觸到皮膚上時,應立即用大量清水沖洗。
3.1.3.10腐蝕性強烈的物質有:
溴及溴水、硝酸、硫酸、王水、氫氟酸、鉻酸溶液、氫氰酸、五氧化二磷、磷酸、氫氧化鉀、氫氧化鈉、氫氧化銨、冰醋酸、磷、硝酸銀、鹽酸
3.1.4使用易燃品安全規則
3.1.4.1不許將易燃燒的物質反放置在明火附近或試驗地區附近。
3.1.4.2在貯存易燃著火物質的周圍不應有明火作業,如點著的煤氣酒精燈,燃著的火柴和其它等。
3.1.4.3使用在蒸餾或升華,易著火的物質應注意:
a.不許用明火加熱,加熱可用水、油、浴器電熱板或電砂浴,周圍不應有明火;
b.試驗儀器應當嚴密不漏氣;
c.在蒸餾裝置下面,應有一金屬淺盤(邊高80—100毫米);
d.工作地點應有良好的通風,四周不可放置有可燃性的物料;
e.工作時要戴上眼鏡;
3.1.4.4在實驗室內存放各種可燃性物質總量不許超過三公斤,每種不得超過一公斤。隨用隨取,用后送回專門的貯放地點。
3.1.4.5遇火易著火的物質(如黃礁、過氧化鈉、金屬鈉、鉀等)禁止丟入廢液桶內。凡能引起著火的物質(如廢汽油、廢有機溶劑)應集中在專門的容器內,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任意亂放。
3.1.4.6一旦發生失火事故,首先應撤除一切熱源、關閉煤氣和電門,然后用沙子或石棉布蓋住失火地點或用四氯化碳等滅火。除酒精外,化學物品失火,不許用水滅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