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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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為明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基本要求,鼓勵用人單位采用合理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原則與方法,控制其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特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
本規范適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用人單位:
(1)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有效地消除和盡可能降低員工和其他有關人員可能遭受的與用人單位活動有關的風險;
(2)實施、維護并持續改進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3)保證遵循其聲明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4)向社會表明其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原則;
(5)謀求外部機構對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進行認證和注冊;
(6)自我評價并聲明符合本規范。
規范中提出的所有要求,旨在幫助用人單位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其適用的程度取決于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活動的特點及其風險的性質和運行的復雜性。
2 術語和定義
2.1 事故 accident
造成死亡、疾病、傷害、財產損失或其它損失的意外事件。
2.2審核 audit
為獲得證據和客觀評價所確定的準則是否被滿足的系統、獨立和文件化的驗證過程。
2.3持續改進 continual improvement
不斷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工作,以全面改進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過程,該過程不必同時發生于所有的活動領域。
2.4危害 hazard
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的根源或狀態。
2.5危害辨識 hazard identification
識別危害的存在并確定其性質的過程。
2.6事件 incident
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事情。
2.7相關方 interested parties
關注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或受其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2.8承包方 contractor
在用人單位的作業現場按照雙方協定的要求、期限及條件向用人單位提供服務的個人或組織。
2.9不符合 non-conformance
任何能夠直接或間接造成人員傷亡、疾病、財產損失或工作環境破壞的違背作業標準、慣例、程序、規章或管理體系要求的行為或偏差。
2.10目標 objectives
在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方面,用人單位自身確定要達到的目的。
2.11職業安全健康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影響工作場所內員工(包括臨時工、合同工)、外來人員和其他人員安全與健康的條件和因素。
2.12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為建立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并實現這些目標所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聯系或相互作用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