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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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能保證在出現危險時能自動轉換到備用裝置或備用系統; b.各種儀器、儀表、監測記錄裝置等,必須選用合理,靈敏可靠,易于辨識。 5.3.3工藝、作業和施工文件中,應接5.1條的要求,載明危險和有害因素的概況及相應的預防和處置措施,以及操作和作業時的注意事項。 5.4生產廠房和作業場地上的建(構)筑物 5.4.1生產廠房、倉庫和各種構筑物的結構強度、耐火等級;通風、采光、照明等,均應按其使用特點和地區環境條件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必要時應有防水、防漏措施。 5.4.2鍋爐房的設計,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5.4.3建(構)筑物的通風換氣條件,應保證作業環境空氣中的危險和有害物質濃度不超過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5.4.4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振動、高溫、高壓、深冷、腐蝕等因素,如對建(構)筑物造成影響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5.4.5生產、處理、貯存有極度和高度危害毒物的廠房和倉庫,其墻壁、頂棚和地面均應光滑,便于清掃,必要時加設保護層及專門的清洗設施。 5.4.6電離輻射裝置的設計、建造,必須符合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 5.4:7有爆炸危險場所的建(構)筑物的結構形式以及選用的建筑材料,必須符合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