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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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平面布置的原則: a.鍋爐房、氧氣站、氫氣站、乙炔站、煤氣站、危險品倉庫、原料場、廢棄物處理場等具有或能產生危險和有害因素的生產裝置和場所,應根據生產特點,在保證安全、衛生的原則下合理布置。消防站、急救站等公用設施,應布置在便于服務、指揮和使用的地點; b.在新建、改建和擴建廠礦企業時,廠房(裝置、單元、作業場地、設施)之間的防火距離、消防通道、消防給水及有關設施都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c.具有或能產生危險和有害因素源的車間、裝置和設施與控制室、變配電室、倉庫、辦公室試驗室等公用設施的距離必須符合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振、防輻射、防觸電和防噪聲規定; d.電離輻射裝置宜布置在廠區內人流少、位置僻靜的區域,與居民點和人行道之間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 e. 建筑物之間的距離應符合通風、采光和防火規定; f.廠(場)內運輸網應根據生產流程,結合進出廠(場)物品的特征、運輸量、裝卸方式合理布局,并滿足防火、防爆、防振、防塵、防毒和防觸電等安全、衛生要求,保證消防車、急救車順利通往可能出現事故的地點; g.利用水路運輸時,選定的船塢和碼頭的位置,應保證當水情、氣象變化時的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