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危害因素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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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為性危險、危害因素:
(1)指揮錯誤(指揮失誤、違章指揮、其他指揮錯誤);
(2)操作失誤(誤操作、違章作業、其他操作失誤);
(3)監護失誤;
(4)其他錯誤;
(5)其他行為性危險和有害因素。
6.其他危險、危害因素。
(二) 參照事故類別和職業病類別進行分類此種分類方法所列的危險、危害因素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處理(調查、分析、統計)、職業病處理和職工安全教育的口徑基本一致,為勞動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勞動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和企業廣大職工、安全管理人員所熟悉,易于接受和理解,便于實際應用。但缺少全國統一規定,尚待在應用中進一步提高其系統性和科學性。
1.參照GB6441—86《企業傷亡事故分類》,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先發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將危險因素分為16類。
(1)物體打擊,是指物體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產生運動,打擊人體造成人身傷亡事故,不包括因機械設備、車輛、起重機械、坍塌等引發的物體打擊;
(2)車輛傷害,是指企業機動車輛在行駛中引起的人體墜落和物體倒塌、飛落、擠壓傷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設備提升、牽引車輛和車輛停駛時發生的事故;
(3)機械傷害,是指機械設備運動(靜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與人體接觸引起的夾擊、碰撞、剪切、卷入、絞、碾、割、刺等傷害,不包括車輛、起重機械引起的機械傷害;
(4)起重傷害,是指各種起重作業(包括起重機安裝、檢修、試驗)中發生的擠壓、墜落、(吊具、吊重)物體打擊和觸電;
(5)觸電,包括雷擊傷亡事故;
(6)淹溺,包括高處墜落淹溺,不包括礦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燙,是指火焰燒傷、高溫物體燙傷、化學灼傷(酸、堿、鹽、有機物引起的體內外灼傷)、物理灼傷(光、放射性物質引起的體內外灼傷),不包括電灼傷和火災引起的燒傷;
(8)火災;
(9)高處墜落,是指在高處作業中發生墜落造成的傷亡事故,不包括觸電墜落事故;
(10)坍塌,是指物體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過自身的強度極限或因結構穩定性破壞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溝時的土石塌方、腳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適用于礦山冒頂片幫和車輛、起重機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放炮,是指爆破作業中發生的傷亡事故;
(12)火藥爆炸,是指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在生產、加工、運輸、貯存中發生的爆炸事故;
(13)化學性爆炸,是指可燃性氣體、粉塵等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接觸引爆能源時,發生的爆炸事故(包括氣體分解、噴霧爆炸);